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5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63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3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款存放银行生息本非法之所许,至有因公开支情形应视其具体事实如何以定其成立犯罪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