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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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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4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8号解释》
院解字第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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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犯汉奸罪死亡后始被举发,如罪证确实,仍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