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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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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5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1号解释》
院解字第3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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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人犯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勒令禁戒断瘾后,复行施打或吸用,始得处以该条项之刑,来文所举各情形,均不能以复吸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