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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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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3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5号解释》
院解字第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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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
惩治汉奸条例
第五条之罪,其本质仍为诬告,仅依其所诬告他人犯该条例各条罪之刑处罚,如其应处之刑合于减刑或赦免之规定者,自应分别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