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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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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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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1 页
相关法条:
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停止被选举权人及办理选举人员如有伪造文书印文等行为,或合于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所定之情形时,自应负刑事或惩戒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