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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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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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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4 页
相关法条: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确定判决既仅命乙将田交还甲,依
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条之规定,该判决之效力又不及于丙,则甲声请对丙为强制执行自属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