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省县参议员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为刑法上之公务员,如凭借其身份地位而犯罪,应依刑事法令关于公务员之规定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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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省县参议员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为刑法上之公务员,如凭借其身份地位而犯罪,应依刑事法令关于公务员之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