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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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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3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0号解释》
院解字第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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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
第三十条所称情节重大,应根据各种客观事实予以审认,不以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