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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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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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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8 页
相关法条:
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赁,契约定有出租人于一个前通知承租人应即迁让之特约者,仍应依土地法一百条之规定办理,如出租人中止租赁契约之意思表示在
房屋租赁条例
施行后到达者,则应依该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