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5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9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99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前已系属于军事或军法机关之特种刑事案件,原机关如未依所定期限终结,普通法院即非无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