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1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396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8日至今

中华民国 75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2 月 31 日公布总统(75)华总(一)义字第 659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396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整理、保管、展出原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及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所藏之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并加强对中国古代文物艺术品之征集、研究、阐扬,以扩大社教功能,特设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隶属于行政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古文物与艺术品之典藏、编目管理、稽查、科技维护及保存修护。
  二、古文物与艺术品之研究、分析、考订及评鉴。
  三、古文物与艺术品之搜购、征集、寄存、受赠、衍生利用及创意加值。
  四、古文物与艺术品之展览设计、观众服务、学术交流、教育推广、数位学习及国际合作。
  五、其他有关古文物与艺术品事项。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设置)

  本院置院长一人,特任;副院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大学校长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未具任用资格者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院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职务聘任准用规定)

  本院处长、副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职务,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科长得由副研究员或编审等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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