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68年)

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68年1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79年1月19日
1979年1月26日
公布于民国68年1月26日
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0509 号令
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95年)

中华民国 68 年 1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8 年 1 月 26 日公布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050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5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第10条
中华民国 95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182681号令修正公布第 10 条条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国防有关工业加速整体发展,设国防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来源)

  本基金来源如左:
  一、自强救国捐献及国内外公私团体或个人之捐赠款项。
  二、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助款。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金用途)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有关国防科技研究及发展之支出。
  二、有关引进国防与相关重工业及精密工业新技术之支出。
  三、有关配合国防需要,建立或扩大生产国防武器能力,发展新产品必需设备投资、贷款或补助之支出。
  四、有关国防所需高级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揽之支出。
  五、有关团体或个人设计与发明奖助之支出。
  六、其他与发展国防工业有关之支出。

第四条 (基金之性质)

  本基金为财团法人,设董事会,负责基金之保管、审议及运用。其组织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之组织)

  本基金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
  董事人选,除国防部部长及经济部部长为当然董事外,应就有关部会首长、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

第六条 (监事之设置)

  本基金置监事三人,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之。任期与董事同。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七条 (主管机关)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

第八条 (董事会之工作人员)

  本基金董事会得因业务需要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其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九条 (捐助章程)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会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十条 (基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

  本基金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关于基金预算、决算之编审,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方针,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陈报行政院。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陈报行政院。
  前项所列工作方针、预算、决算及报告,每年应由行政院转送立法院。
  本基金为遂行国防工业上之机密,有关会计、审计事务处理规定,由董事会报请行政院核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解散清算)

  本基金董、监事会因情势变更,或本条例设置之目的已完成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及权益归属中央政府。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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