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6年)

基隆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5年) 基隆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6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基隆市政府
2007年12月30日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7 日 基府秘法字第00五二0八号基隆市政府令公布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16 日 基府秘法字第0三三五五二号基隆市政府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3 年 7 月 9 日 基府秘法壹字第09300726881B号基隆市政府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5 年 6 月 9 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0950064683B号基隆市政府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30 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0960164138B号基隆市政府令修正公布

第一条

  本自治条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及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基隆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置市长一人,综理市政,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置副市长一人,襄助市长处理市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由市长任命,报请内政部备查,市长卸任、辞职、去职或死亡时,应随同离职。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本府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府设下列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政处:掌理自治行政、户政、兵役行政、原住民事务、宗教、礼仪、调解及公共造产等事项。
  二、财政处:掌理财务行政、税务行政、公产、公债、公库、地方金融管理及烟酒管理等事项。
  三、产业发展处:掌理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工业、商业、矿业、市场管理、摊贩管理、农渔会辅导、水土保持、海洋保育及资源开发等事项。
  四、教育处:掌理幼稚教育、国民教育、中等教育、社会教育、特殊教育及体育等事项。
  五、工务处:掌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下水道工程、公有建筑工程及公用事业等事项。
  六、交通旅游处:掌理交通行政、交通工程、停车场规划管理、观光旅游规划开发、管理及行销宣传等事项。
  七、都市发展处:掌理都市计画、都市设计、都市更新、建筑管理、建物使用管理及国民住宅之兴改建管理等事项。
  八、社会处:掌理社会行政、社会福利、劳资关系、劳工组织、劳动条件、劳工福利、就业辅导、劳工安全卫生及合作行政等事项。
  九、地政处:掌理地籍、地权、地价、地用、土地重划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项。
  十、行政处:掌理法制、国家赔偿、新闻、公共关系、印信、文书、庶务及采购等事项。
  十一、研考处:掌理研究发展、施政计画、管制考核、资讯管理及推动为民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本府所属机关分二层级。
  本府设下列一级机关,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卫、民防、动员及户口查察等事项。
  二、消防局:掌理火灾预防、灾害抢救及紧急救护等事项。
  三、卫生局:掌理医政、防疫、保健、药政、食品卫生管理等事项。
  四、文化局:掌理图书资讯、演艺活动、展陈艺术、艺文推展、文化资产、民俗及文献等事项。
  五、环境保护局:掌理环境保护、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等事项。
  六、税捐稽征局:掌理本市各项税捐稽征事项。
  前项各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本府所属二级机关由本府依业务性质于下级行政辖区分别设立之。
  前二项一级机关及二级机关组织规程由本府订之。

第五条

  本市以下设区,区设区公所,各置区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区政,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区公所组织规程由本府订之。

第六条

  本府各处置处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各该主管业务,置副处长一人,承该单位主管之命佐理处务。
  本府置顾问、参议、秘书、消费者保护官、科长、技正、专员、督学、管理师、社会工作师、科员、营养师、技士、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七条

  本府设人事处,置处长、副处长、科长、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本府设主计处,置处长、副处长、科长、专员、科员及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政风处,置处长、副处长、科长、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条

  本府员额总数不含警察局、消防局、基隆市立医院及基隆市公共汽车管理处为一三五六员。

第十一条

  本自治条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府各处得分科办事,其科不得超过七个。

第十三条

  本府得视实际需要设置事业机构,其组织自治条例由本府拟订,报市议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市长辞职、去职、死亡者,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
  市长停职者,由副市长代理,副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
  市长请假者,由副市长代行,副市长同时因故不能代行者,由秘书长代行,秘书长同时因故不能代行者,依第三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之。
  市长之辞职,应以书面向内政部提出,由内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准,并自核准辞职日生效。

第十五条

  本府设市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以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长。
  二、副市长。
  三、秘书长、顾问、参议。
  四、处长。
  五、所属一级机关首长。
  六、各区区长。
  七、市长指定之人员。
  前项会议,由市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市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一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市长邀请或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市务会议除工作报告及检讨外,其讨论范围如下:
  一、本市自治条例。
  二、本市自治规则。
  三、市长交议事项。
  四、提请市议会审议之案件。
  五、其他有关市政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市长核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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