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主婚人受聘礼不能视同卖价即不能成立刑律补充条第九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