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辩驳或叙事起见公然指摘事实以至侮辱人者参照统字一二八二一三○八号解释办理

  重婚罪之公诉时效从其举行相当礼式之日起算

  同谋杀人或同谋强盗者亦论为共同正犯

  犯人到案供述曾犯某罪如某罪未经发觉自与未发馀罪相当

  于骚扰时附和助势者应依刑律第一六五条处断

  刑律第三百十六条第二项之罪仍应依人格法益计算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