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买回期限之卖契为典契之一种惟逾期不赎即以合意作绝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