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理院统字一六二五号解释中匪惟受同条之适用一语系采用原函乙说原以无甚关系故未改正并非有所遗漏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司法解释(大理院解释、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解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及宪法法庭裁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