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件虽由覆判发还或发交若复审后既经控告其性质自与通常控告案件无异自不能仍以覆判案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