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灯施放作业指导要点

天灯施放作业指导要点
内授消字第0950822748号函颁

一、目的:为指导民俗活动进行施放天灯时之安全管理,避免引起火灾,特订定本要点。
二、下列场所应避免施放天灯:
(一)依民用航空法第34条规定,机场四周之一定距离范围内,经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划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碍飞航安全物体之区域。
(二)储油设备之油槽区、弹药库、火药库、可燃性气体储槽与其基地内。
(三)高速公路、化学工厂或人口稠密之商业、住宅区附近及港区。
三、应避免下列时机施放:
(一)天干物燥季节。
(二)风速过大经评估不宜施放时。
四、施放之天灯,其规格不应超过下列尺寸:
(一)底座直径60公分。
(二)高度130公分。
(三)外围360公分。
五、施放现场安全须知:
(一)施放场地周遭应平坦空旷、远离易燃物,施放空间应无障碍物,并须考量不受天候、风向及风速等影响,致飘落至重要设施或危险场所之可能性。
(二)施放天灯之燃料及用纸,应徴询专家之意见,其燃烧时间以不超过10分钟为原则,飘落地点应不致超过施放地点5公里外之区域,天灯应有施放人员之签名(及施放单位名称)以示负责。
(三)天灯施放区域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指导天灯施放,如有未满14岁之儿童或身心障碍者施放时,应有成人或家人在旁协助。
(四)在完成场地选定、布置并预备相关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后,主办单位应召集有关人员至场地会勘,模拟活动状况,评估安全措施。并遴聘具有举办该项活动实际经验之专业人员参与规划,并于活动时担任现场之指导。
(五)现场所划设之各项活动区域或管制区域,应落实管制人员之进出,并确实注意各项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六)主办单位应订定消防安全计画,配置若干专人,处理意外事件,并须强化现场灭火应变能力,并应与消防单位建立联系合作机制。
六、提醒主办单位或个人若因施放天灯致生公共安全、飞航安全、环境保护或其他灾害事故者,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内政部消防署 天灯施放作业指导要点 95.2.21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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