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斋全书/卷百二十八

卷百二十七 弘斋全书
卷百二十八
作者:李算
卷百二十九

类义评例二 编辑

第十二卷签 编辑

论语。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注朱子说删之。而添入本书中程子说似好。盖切于礼乐之义故耳。

御签曰。可。程说礼只是一个序一段。直录于此段程子说下。而以又曰当别之。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 编辑

臣光颜签曰。周官论乐。惟大师职。为总要。十二律八音五声之名义。皆详于此文。似不可不载。宜删此条。而取本书中大师职一条代录似好。更思二章兼载亦恐宜。

臣滢修签曰。典同一条。为乐律之本。六律六同者。律吕清浊之分也。数度者。律吕之三分损益也。齐量者。均调之隔八相生也。后世言乐。皆从此出。而至于大师职。不过泛论名义。恐不可以此易彼。

御签曰。徐说然。

是故先王发以声音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全章。俱无训释。而只载郑氏八风之解恐未妥。应氏说。又无紧关并删。而以本书中丘说代入似好。

御签曰。丘按中说者皆谓声乐之作云。此条当钞。

杜佑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 编辑

臣光颜签曰。声律之说。要当别为一书。如此节约之书。实无以该具其度数之详。且此非切要于治道者。只可存其槩略而已。丘氏原本。因朱子律吕新书序中某书某说可考之语。而历载其本文。然今不必依此尽载。此条并下蔡说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子声之说。始自杜佑发之。此于乐律。为一大肯綮。此条若删。则以何者备乐律之制耶。

御签曰。子声之说。不可阙。

臣光颜签曰。此条通典文自凫氏以下。与唐本全异。似当更考。

臣滢修签曰。此以朱端清律吕精义中所引通典说。参互本书。出自睿裁者。

御签曰。律吕精义所引者𥳑当。可取。而揆之义例。不必于本书外。别加采辑。今以本书参诸精义。更为櫽栝如此。

臣滢修签曰。本书中此条下蔡说。是西山校正史记之差误。以明律吕相生之数者。于乐律最切。似不可删。

臣光颜签曰。律吕之说。当存其大槩而已。何可尽载诸家互相难驳之说乎。此书则只存其名目大纲。欲求其详则自有全书矣。何可以此篇尽括历代乐志与律吕新书之所论乎。

御签曰。律吕之书。元定之说。不可不载。当存之。

孔颖达礼疏曰黄锺 编辑

臣光颜签曰。上既载礼运还相为宫之文及陈注。以见其槩矣。此条孔疏。似宜删之。

臣滢修签曰。还宫乐之大关棙。固不可以礼运一句。谓已尽之。况此条所论。其于证后世八十四调之失。为一明文。故朱子亦谓变宫变征之不得为调。孔氏之礼疏可考。不可删。

御签曰。孔氏之说不可删。始于黄锺。终于南吕。还相为宫。而为起调与毕曲。则蔡元定之以后世变宫变征参为八十四调为非者。盖本于此。此条孔说。朱夫子亦以为是。苟存此条。则还宫止于六十之义。虽初学之士。可以知其大致。

张子曰。声音之道。 编辑

御签曰。周程朱之名字。临文虽讳。原书则琼山所进之书也。不必改之。虽欲改之。张子之名。经筵不讳。尤不必改之。此等义例。不可不更议厘正。

第十三卷签 编辑

大仆掌正王之服位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眂朝以下设疑。似未必然。节之恐宜。

御签曰。眂朝之政。司马掌之。成周以后皆然。以至我朝。朝参兵曹亦掌之。以琼山之该洽。有此起疑何也。删签尽好。

唐书。玄宗以帝生日。为千秋节。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在前以下删之。而添入本文中今承以下十八字恐好。

臣滢修签曰。每一君为一节。亦一唐宋故事之不可泯者。似不必删。

御签曰。在前代以下存之。添今承前代以下十八字。

月令季冬之月 编辑

臣光颜签曰。土牛鞭春之制。虽于古有稽。而颇近不经。且甚冗碎。此条删之似宜。

臣滢修签曰。虽云不经。风土节物之记。古人所必详。似不可删。

御签曰。两说俱是。

文中子曰。冠礼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家礼序二段。依本文全载似好。而附丘说下段于其下。上段则删之恐宜。

御签曰。家礼序。并载二节。而丘说只存上段为可。丘说之间载何妨耶。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行者下。添入本文中臣尝无补一段似好。

御签曰。丘说欲并存。则此以下不录。而举行下二十六字亦当添。

曲礼曰。凡为人子之礼。 编辑

御签曰。凡引礼记。可以合段处合段书之。以上以下。仿此厘正。而他书亦用此例。

士冠礼曰。筮于庙门。 编辑

臣光颜签曰。昏礼祭礼等文皆不载。而独载冠礼者似无义。并删之。只存三加祝辞。仍并连书于士冠礼三字之下恐好。

御签曰。删之不可。昏礼祭礼。当钞节添录。冠礼条不紧句语当删。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 编辑

臣光颜签曰。归宁之礼。不必别为一目。此条以下三条。并从删略似好。

御签曰。存之亦可。

第十四卷签 编辑

大司乐凡乐圜锺为宫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吴丘二说。并节而载之。以见合祀分祀之所本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上昊天有成命条下二说及此条下二说。并不可不添入。

御签曰。只丘说节录。

礼器条以下诸条之当添 编辑

御签曰。傍签诸条之当添云者。多是初钞旋删者。今不从之。皆去签。

月令仲春之月。天子乃鲜。 编辑

臣光颜签曰。昭穆迁祔之礼。是庙礼之大者。此条上本书中王制天子七庙一条。似不可不添入。并朱子说诸条及丘按。皆节而载之。而下天子宗庙之祭一条。亦一祭礼之大关节。并注略略采载恐宜。

御签曰。此二条。初录后拔者。更添亦可。

致斋于内。散斋于外。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忌日云云。上无所系。添入本书中祭义文王之祭也一条。而仍附丘说于其下似好。

御签曰。删则删。移附于他段。义例不齐整。

祭义。祭日于坛。祭月于坎。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少司寇条删之。而以本书中天府若祭云云一条代入。然后丘注司禄之云。方有下落。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少司寇条丘说中星也下。添入本文中飌师以下十字恐好。

臣光颜签曰。十字之添固好。而其下又添臣窃星也一段亦好。

御签曰。诸条可。

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陈说。勿论得失。皆系历代典章。合仍。

御签曰。可。存之。俾资损益之考据。

以上内外群祀之礼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目上丘说之论皇朝制者。似当节略添入。

御签曰。丘说中自有天下者。至有功于国者也。又自朱某曰神不歆非类。至何者非天子之所主乎当录。

大雅生民曰。厥初生民。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删之。而以本书中月令条代入。然后方与丘说体贴。

御签曰。可从。

欧阳修曰。古者士之见师。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宋濂说。是因熊禾说而发者。今删熊说。而只载宋说。故无所系属。当并删。而第熊氏之论。亦有意见。载之亦可。更商之。

御签曰。欧阳修熊禾说固可取。以近于太冗。既拔之。熊禾下段说。添录为可。

第十五卷签 编辑

周礼大司徒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武成重民五教一条添入。而仍附丘说于其下。以合释五教之文恐好。

御签曰。既载舜典五教。则武成五教。不必叠录。而其下丘说。亦无新奇者。

文王有声曰。镐京辟廱。 编辑

臣光颜签曰。子衿菁莪二诗。集传虽改小序之说。而以此谓学校育材者。其来亦久。要不可废。取本书中二诗序。并添载于此条下。而亦附丘说。以发其义似好。

御签曰。大抵不甚切于此条。况二诗小序。与本经有间。而且与集传不同者耶。不须钞。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丘二说。并无甚发明删之。而训诂如六舞之名之类。要当作小注于经文。大抵小注一事。当更商起例。

御签曰。小注姑未起例。吴注当节录。

礼记王制曰。天子命之教。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頖宫下。取本文中乐正崇四术一段添入恐好。

御签曰。已钞者无非四术四教。此段尤不必加钞。

比年入学中年考校 编辑

御签曰。此条太烦。当节而拔亦可。

汉董仲舒对策曰。王者南面而治。 编辑

臣光颜签曰。大小学入学之年。多有异同。此条上取本书中尚书大传一条。并丘说添入。又于其下。继添孟子设为庠序一条似好。

御签曰。此说亦好。用此说则此条删之亦可。

朱子感兴诗曰。圣人司教化。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上条。既以朱子曰弁首。则此条朱子二字似当删。

御签曰。四箴程子二字既存之。今亦同例。

书说命曰。学于古训。 编辑

御签曰。说命一篇。万世学问之宗旨。虽见他条。以详略互见之例。节取入录为当。

论语子曰。学而时习之。 编辑

御签曰。论语首章之义。渊乎博哉。按说当删。

子曰。弟子入则孝。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子曰不威一条。言学甚要而备。并张南轩说。及子曰学而不思条。并朱子说。与子以四教条。并程子说。及子曰古之学者条。并朱子说。此诸条。依本书次第添入恐好。

御签曰。首章至矣尽矣。此三段不必加钞。已钞两段之未必为明道学之关棙者亦删。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已见于原编。似当删。

御签曰。此段虽见原编。此条不可阙。节录可。

周子曰或问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圣希天及圣人之道云云。此二条添入恐好。

御签曰。此条务当从略。不必滥竽。

周易易有太极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生八下。似当脱八生十六十六生三十二一句。且程子未尝以加一倍法。为易宗旨。此按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八生下五字。此是本书脱句。似当添入。而尧夫易数甚精。明道闻甚熟。一日因监试无事。以其说推之。出谓尧夫曰。尧夫之数。只是加一倍法。尧夫惊拊其背。此云叔程子者。虽失检。然不可谓程无此说矣。

臣光颜签曰。明道固有此语。岂不知之。但程子意。不以邵子数学为正法。故如叔程子。则与邵子同居屡年。世间事无不论。而独不及数学耳。

御签曰。两说异同。皆有所见。存亦可删亦可。何必争难。

吴澂曰。汉兴得先儒所记。 编辑

臣光颜签曰。总论六经一目全删。似不必然。更商添入恐好。取本书中如子所雅言及兴于诗与经解荀子庄子此诸条。并下丘说。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总论六经条。别无议论之可取者。初则多钞。旋又并删。今欲充其目。则依后录添之为可。○子所雅言章。兴于诗章。朱子注程子注。经解大文。程子说朱子说。

或问论语以何为要 编辑

臣光颜签曰。丘氏论仁之名义及为仁之方。已详于上明道术篇。此又因论语而统说仁者。恐未免叠。似当删之。

御签曰。虽似架叠。此丘氏学力识解可见处。存之亦可。

程子曰学者 编辑

臣光颜签曰。总论六经条。上既删之。则总论四书者。似亦当删。而此处恐合更商。如存之则此条下朱子曰条。删节太过。文意局束未畅。当依本文载之。

御签曰。总论六经条。虽强钞数段。而终似不衬著。然经既见钞。四书兼言条。亦不可独漏。

王制凡养老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有虞氏养国老一条。添入似好。

御签曰。王制多是孝文博士所作。先儒已言之。无论其然与否。文体稍间于他篇。手圈亦罕钞。况类义乎。不必钞。

汉明帝帅群臣养三老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明帝事。更加节取本文而稍详之。此下注。仍载马端临说。而附丘说于其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而马说不必多录。临雍之礼。又在下条。添录之时。当看详。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春秋左氏传一条。并陆贽说。添载于此条上恐好。

御签曰。臧说陆说。此条历见。似此意旨。不必更添。凡属意叠处。存一删一为可。以上以下皆仿此。

文翁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 编辑

御签曰。此条冗句。亦当删节。韩黄诸条仿此。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本文中下段。全载似好。

御签曰。治蜀是已下当节录。

韩延寿为颍川太守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十人下。添入本文中设酒以下八字。然后下句因字。方有承接。

御签曰。去取之不容不细心。如此。

秦彭迁山阳太守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秦彭条以下诸条。间间删拔为好。盖守宰能教者收载。亦已多矣。

御签曰。秦许以下。存其人而节其事为可。其中不可不删者删亦可。

朱子知漳州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丘说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则似不必添入。

御签曰。朱子条。除按说当录。

唐杨绾卒。太常谥文贞。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谓其下。添入本文中与元以下一节恐好。

御签曰。唐宋以后。谥法荡然。独取两说。不亦偏乎。当并拔。

第十六卷签 编辑

书禹贡曰冀州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只是赞燕京形胜者。不必太繁。间间删节似好。

御签曰。更看。删亦极难。仍旧可也。

丘濬曰。所贵乎人主者。 编辑

御签曰。琼山之按。无非格言。此等说话。特是茶饭。反近陈腐。删亦可节亦可。

诗灵台篇曰。经始灵台。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灵台条首章。已载于宽民力篇。更商删之似好。

御签曰。首章虽载他篇。馀章意义。亦合优游。当存之。

左传襄公十七年。宋皇国父。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子罕之说。虽出于分谤之计。而未必不为后世谄人为君上任怨以市宠者之倡。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分谤也。非任怨以市宠也。何必作酷吏苛评。似当存之。

御签曰。尹说可取。删之。

国语。楚灵王为章华之台。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已入于戒逸欲篇。合删。

御签曰。更考戒逸欲篇。从详仍置。而此条若仍置。按说亦当录。

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本书中孟子立于沼上条。似当添载。此条虽引灵台诗。而系是引文。则似不为叠矣。

御签曰。上既有灵台章。则此为重出。同是文王之囿诗与孟子有甚异同。不必钞。○此段按说当录。

易坤为大舆 编辑

臣光颜签曰。坤为大舆。只是卦中有此象而已。与衣裳取诸乾坤之类不同。此条似不必载之。

御签曰。取象则一也。未必删。

考工记曰。轸之方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郑丘二说俱冗长。并删之。取本书中郑玄,王昭禹二说。钞代似𥳑。

御签曰。郑玄说一条当录。

凡天子之车曰玉路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书主意。在于裨君德鉴治道。至于名物度数。有司之事。固非要切于启沃之工。又难详该于节约之书。存其槩而删其繁。恐无不可。如此条舆卫等制。尤为冗琐。最合刊落。

臣滢修签曰。此等制度。皆制礼作乐中一事。名物度数。若不槩见。虽有良有司。何从以考之。文献之不足。圣人发叹。似合更商。

臣光颜签曰。文献何可不备。但此是节约之书。当存其槩。不可存其详。如欲制作仿效。则当自考全书。何必于此尽载。

御签曰。丘氏之学。多本于名物。今若一切汰冗。殊非本色。然不得不存者外。从略可。

第十七卷签 编辑

书帝曰咨汝羲曁和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先儒大要一句。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所欲节者。似为此段眼目。更详恐好。

御签曰。两签各有意见。更详归一。

在璿玑玉衡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朱子说。只是训诂。删之恐好。

御签曰。虽只是训诂。诠释甚好。当存之。

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氏说太繁氄。删则全删。节则恐难。更商归约恐好。

御签曰。果然。而岁星至二十八宿之位。叙事辨时。不可不存。今加笔削。欲闻佥见。

保章氏掌天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说。间间节之。则似可以略杀其繁。

御签曰。与大文并删可。

左传文公元年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及下杜注孔说丘按。似合并删。臣光颜签曰。左氏三言。治历之要领。恐不宜删。注则节删。似无妨。

御签曰。大文与注并删可。

史记。太史公曰神农以前。 编辑

臣光颜签曰。太初历缘起。既详于班志。且此条所叙正朔服色等说。俱无关紧。律历二书。系褚少孙所补成。辞意固多踳芜。此条全删似好。

臣滢修签曰。律历缘起。详于汉志。此条中因诏以下及丘说。并删似好。

御签曰。明于律历。称太史公。当从徐说。

蔡邕天文志曰。言天体。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立八尺以下删之。而取本书中虞喜说。添载于此条下恐好。

臣滢修签曰。虞说别无紧关。未见其必可添。

御签曰。徐说可。

唐志曰。历法尚矣。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及朱子说。间间删正。然后衍语除而差法收。

御签曰。果然。今加删正如此。

周礼大司徒之职 编辑

臣滢修签曰。大明一统志。邑名地名。无不舛错。最称不精之书。此条下丘说中国朝以下删之似好。

臣光颜签曰。一统志讹谬固多。未得为善书。顾炎武诸人。尝证之矣。然而此故是皇朝舆志全书。丘氏之附载于此固也。何必以其书之不精而删之也。第节其下段似好。

御签曰。未必全删。亦未必过详。只录编志之来历为可。

孔安国曰。孔子生于周末。 编辑

御签曰。既非圣人之删书秦皇之焚书之为可师可戒。则汉唐以下册目录。何须备录。大抵无益于经纶。无益于进修。而漫费烦誊。以资册侩之诵传。不亦无义之甚乎。知此义。就加芟烦。

汉书艺文志序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间间删节恐好。

御签曰。无甚别般意义。删之为可。若以前汉史之全漏为不可。则孝武以下句语略钞。而终不若不录之为正。

丘濬曰。此汉书籍之始末。 编辑

御签曰。丘说既载下文。间间加删亦可。

唐分书为四类 编辑

御签曰。此条岂不烦冗乎。略录或只录分书四类条一二行为可。

宋初。有书万馀卷。 编辑

御签曰。宋书籍条尤不紧。务从删汰。

舜典。同律度量衡。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上句。无度量衡三字。而直曰颁之于下。则文势恐未畅。圣人上。添入本文中律者同然三十四字。然后文始畅而下有照应。

御签曰。签纸果然。而此条太繁。务极精钞。然后庶免猥杂。

周礼。典瑞璧羡以起度。 编辑

臣光颜签曰。璧羡不可无解。取本书中郑玄说添入似好。而此条又载于宝玉篇。宝玉篇如全删。则其下丘说。移入于此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二条中删一。丘按则全拔亦可。

㮚氏为量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为量下。取本文中改煎不税一段。并注入录。然后以其铭曰以下继之。而丘说则删之恐好。盖此嘉量为古制之最重者。不可不备载度数故耳。

御签曰。嘉量何等美制。不可不并铭谨载之。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 编辑

御签曰。大文与按并删可。

程子曰为政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说。已具于丘说中。似不必另载。丘说每称朱某。今云朱子。亦何异例耶。上删下改恐好。

御签曰。丘说异例。并删。

典瑞掌王瑞 编辑

御签曰。此条当节录。按说同。

第十八卷签 编辑

遗人掌郊野之委积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丘说中委积亭也一段添入似好。盖上条既录丘说。则此条亦合一例收入。

御签曰。可使一例。

第十九卷签 编辑

轻重诸罚有权 编辑

御签曰。吕刑一篇。此条为眼目。不可删。

周礼正月之吉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说删之。而经文费解处作小注似好。

御签曰。小注则既以并删发凡。今不可更例。

十三年。除肉刑。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文帝诏书一条。似当添入。而马端临说。亦不可不载。盖除肉刑诏。是千古大仁。其文不可不录故也。

御签曰。果然。二段添录为可。

唐之刑书。其用刑有五。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刑书下。添入本文中有四以下一节。然后文义通畅。

御签曰。自有四至断狱。当添入。

小司寇以五声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本书中约剂一条。似不可不入录。士师约剂及下朱注听称者也并钞载。而末端以小注书之曰以上听讼恐当。

御签曰可。他条如听狱之小注见漏者。一一详考添录。

太宗尝览明堂鍼灸图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已载于原编审治体篇。似当删。

御签曰。原编拔之。移录于此为可。

太宗时。有失入者。 编辑

臣光颜签曰。宪宗时李吉甫李绛为相一条。就本书中钞出。添载于此条下。似为备。

御签曰。此条当添。而只录帝以为然以上。

武帝即位之后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胡说。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胡说既违羲繇设戒之义。莫掩利口。如簧之巧。琼山之取之已不可。又欲袭之何也。

以上戒滥纵之失 编辑

臣光颜签曰。滥纵似是二事。滥是过滥。纵是弛纵。而全篇所收。皆是滥之说。惟王去荣一事属纵。虽滥之戒。宜加于纵。而多寡亦太不伦。可欠。

御签曰。纵滥云者。丘意尽如签说。而商鞅辈酷吏所为。未必专归时君之刑政。纵一条中去荣事。恐不衬当。惜乎丘氏之不以文皇纵囚编入此段也。全删为可。或以全删为嫌。则商鞅一条。汉武陈宠魏孝文数条。当强录。

第二十卷签 编辑

史记。兵者圣人所以讨彊暴。 编辑

臣光颜签曰。史迁论兵。于理陋甚。丘氏亦讥其战国之习。此条删之似好。

御签曰。太史公论兵。虽曰于理陋甚。丘氏亦讥之。然此本不抹之句语。其文亦足可读。至于战国习气。左丘之所难免。何必以此全删。

周礼。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卒伍下。添入本文中入而为军二十七字似好。

臣滢修签曰。五人为军一段。已见于他条。所以此不叠录。至于下文稽民数照应。自有会万民之卒伍一句。恐不必添。

臣光颜签曰。五人为伍云云。似不入于他条。似当添入。而自上地家以下。叠见于邦本国用二篇。更详删之似好。

御签曰。果然。依此厘正。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丘说中随补下。添入本文中此万以下九字。然后结语为圆。

御签曰。签论极是。

汉志。京师有南北军。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氏按说。依本文全载似好。更详之。而惟末端论皇朝兵制者。则节之恐宜。

御签曰。当只添抑考古制至所以别也四十六字。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因之下。添入本文中凡天诸卫三十字。使略著府兵之制似好。

御签曰。府兵之制。稍逊于成周之籍于大司徒。隶于大司马。而后世兵制中最为近古者。以其农者为兵。兵民为一。虽不计口授亩。自能足食峙粮。今不可草略载录。此签果是。

民年二十为兵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云云。不特唐制。历代盖莫不然。特有年数之稍有出入。此条删之似好。

御签曰。唐制从军四十年。胜于汉制四十二年。从军并存之。使览者知所取舍。

宋之兵制。大槩有三。 编辑

御签曰。宋之兵制无足观。略钞为可。

周官曰司马掌邦政。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篇既论掌兵之官。则唐虞兵合于刑官之䂓及命掌六师之始。似不可不载。取本书中帝典胤征二条及大司马职诸条并注。略略节入恐好。不然则似太略矣。

御签曰。帝典一条与董说丘按添之固可。胤征一段。虽不录。无所不可。周礼惟王建国一条及大司马卿一人条小司马条军司马条当录。按说则只周礼条郑玄说丘按大司马条按说当节录。以详本兵之义。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 编辑

御签曰。眂其钻空以下意叠。删亦可。

凡为弓。冬析干。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一条删之似好。大抵器械一篇太多。如考工记诸条。间间节删为好。而删亦难。当更商去取。

御签曰。既言六材以时。则巧者不过匠人。此句当拔。干也角也筋也胶也丝也漆也亦既备载则然后为良之句。不必录。六材既录。则三材不可拔。凡为弓条仍之。而寒定体冰析灂上下二句。删之无妨。如是厘正为可。

矢人为矢。𬭤矢参分。 编辑

御签曰。此章专言矢制分数。兼喩矢力远近。而𬭤矢既言前短后长之别。馀可类推。如是删定。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按中五兵以下八字。已见于上条按说。此则删之。而考工记三字。亦删之。直曰观于矢人云云。似𥳑当。

御签曰。于字本文所无者。岂可添乎。然则考工记三字当存。

庐人为庐器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用也下。添入本文中而无以下一段似好。

御签曰。过三其身不能用也八字删之。直接攻守之句为可。○食欲饱。当依本文。本文欲作飮。下句食欲饱。亦当作食飮饱。

荀子曰。魏氏武卒。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如说删之。作小注于大文句绝之下似好。小注一款。更当商量。

御签曰。小注一款停当。后可议。而既不能一一注释。则莫若不为。

六韬曰。陷坚陈。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所称大黄飞凫等名物。皆不可考。并注删之为好。丘说参连之义。虽似该详。而其所云一人兼三人之用者。不合于周礼本注。盖古之射。以乘矢为一巡。故曰前放一矢。后放三矢也。丘说既误。则似合删。

御签曰。此条不可删。至于参连之说拔之。则海伯闻之。必当以为固陋。小学训义之相持。亦由此条之注解。当存之。

汉武帝元狩二年。李广将四千骑。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哀帝时毋将隆言条。并下林说丘说及鼂错言于文帝一条。并下丘说。皆可备典故而见删可惜。今并还入。丘说则节入似好。

御签曰。毋将隆之言。无意味。丘按亦然。不必添。鼂错之说。钞亦可删亦可。

唐府兵之法。人具弓一。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上。取本书中耿恭以毒药傅矢一条。并丘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耿恭事。古之良将之所耻为。不可录。所谓神机箭。发号只用线纸。临陈兼用钱镞。其外岂有他术。

真宗咸平五年。石普言。 编辑

御签曰。丘按多疏舛。言炮不言红夷。言药不言煮硝别方。此条间间节录可。

唐制。仲冬之月讲武。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第二十二行东军。似当作北军。第二十四行西军。似当作南军。东军似当作北军。如是然后下文所谓五行相胜云者。方有照应。更考唐书厘正恐好。

臣滢修签曰。考之唐书。则东军一鼓。举青旗为直陈。西军亦鼓。举白旗为方陈以应。次西军鼓。举赤旗为锐陈。东军亦鼓。举黑旗为曲陈以应。次东军鼓。举黄旗为圜陈。西军亦鼓。举青旗为直陈以应。次西军鼓。举白旗为方陈。东军亦鼓。举赤旗为锐陈以应。次东军鼓。举黑旗为曲陈。西军亦鼓。举黄旗为圜陈以应。

臣光颜签曰。自唐书本文。恐有误。

御签曰。凡军先举者为客。则东军之再鼓为主。况曲在五行为水。即天一生水。而圜是象天。则东军之皆主曲圜两陈。固然矣。且语其生质之序。则水虽居先。论以斡气之序。则木必为首。今曰东军举黑旗。又举黄旗者。岂有可疑耶。北军之不为槪见。古制之中军。今制之老营。又是也。

丘濬曰。辙此言。 编辑

御签曰。此注当移录于汉高祖条。

唐马燧为河东节度使 编辑

御签曰。此下当录魏胜条丘按。书以又曰。

左传桓公五年。 编辑

御签曰。惜乎丘氏不载太公六韬弥缝之制。乃以郑师无严之弥缝录之也。此条当删。

诗小雅采薇首章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并注。已见于衍义格致篇。此则当删。

御签曰。上编当删。此段决不可删。

灵帝时。钜鹿张角事黄老。 编辑

御签曰。张角,黄巢,王仙芝,方腊辈事。未可谓之遏盗之机。并删而独录王小波似无味。亦拔为可耶。

司勋掌六卿赏地之法 编辑

御签曰。已录于经武之要。

第二十一卷签 编辑

治国平天下之要十一 编辑

御签曰。驭狄之方始见于经传者。即舜命皋陶之辞。而丘说亦能发明微旨。可以为后世法。舜典并丘按。节载可。如入原编。亦当存一删一。

僖公二十二年初。平王之东迁。 编辑

臣光颜签曰。严华夷之辨。莫尚于春秋。此篇之不载春秋经文。似属欠典。如隐二年会戎于潜条。并胡传吕说丘说及公及戎盟于唐条。哀十三年会吴于黄池条。皆并胡传。钞出本书。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春秋之义。尊华攘夷为大。而今于钞拣之书。以会潜盟唐。首揭为第一义。则适增下堂之愧。以庄三十一年齐侯献戎捷。并丘说编入。以示微意为可。齐之伐戎。虽涉专擅。比之始不奉命终不献捷之诸侯。差有间焉耳。

臣光颜签曰。论语微管仲条及孟子戎狄是膺条并按说。钞载于此条上亦宜。

御签曰。论语微管仲一章。与仁山注说载之。孟子则不必录。

中庸曰。凡为天下国家。 编辑

臣光颜签曰。九经章。已全载于衍义首篇。此条当删。而诸条之散入诸篇者当一例。更商。

御签曰。果然。更加看详。

诗序采芑 编辑

臣光颜签曰。删六月诗而独存采芑。似无意义。取本书中六月序及第四五章。并添载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六月采芑并钞可。

左传。魏绛曰和戎。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移录于下条下。而添襄公十一年五字于郑人之上。以接盟诸戎之下。下条丘说删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移下。异例不可。下段丘按仍之。五字添亦可。

贾谊疏曰。匈奴。 编辑

臣滢修签曰。师古三表五饵之注。先儒以揣牵塡注讥之。且贾疏上款已见上。此条合删。

御签曰。牵解不必取。叠出所当删。

唐文宗太和五年 编辑

臣光颜签曰。维州事司马氏说。终为固滞。似输于胡说。而载此遗彼。恐启人惑。至于丘说则别无紧关。所谓归其地而不与其人云者。亦不通之论。德裕固言诏旨严切。使臣执送矣。虽欲不予得乎。似合删。

御签曰。司马氏之右牛氏。公心也。故又以偸安取容。讥其失对于帝问之时。则岂可与胡说之深刻者比论哉。朱子于纲目。载史氏德裕怨僧孺益深之说。则有可以知其微婉之旨矣。马说丘按当删。

建平中。扬雄上书。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严尤论御戎三策之说并注。节入恐好。

御签曰。严尤甚于扬雄。在门当挥。并删。

秦始皇三十三年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亦非以下。盖以本文中有起秦云云之说而发也。今删其下文。则此一句无承接。且本文中惜后代之不能修葺长城废已成之功者。似合钞入。此段当更商定。而前代关隘以下。则以又曰发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只采长城颠末为好。燕都即中国之一隅也。未必为帝王可居之地。前代关隘以下并删可。

五代晋高祖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内外藩篱之说。已见于上条注。不可叠。合删。

御签曰。前段既删。此条当仍。

汉更有三品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无甚紧关删之。而取本文中马端临说。节而载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不当删。马说不必录。

高祖十一年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并丘说删之似好。

御签曰。汉初戍边之制。何可阙略。

以上劫诱穷黩之失 编辑

臣光颜签曰。论劫诱穷黩之失太略。就本书如汉武马邑隋炀帝高丽事及陆贽疏等数段。并钞入于此目上恐好。

御签曰。只取内相议可。

第二十二卷签 编辑

易乾元亨利贞。 编辑

臣光颜签曰。条下丘说。似不必载。删之。而连书下条彖曰于此利贞下恐好。

御签曰。三画四德之为文字义理之祖宗云者。极有精神。不可删。欲删则流行以下删或可。

贲之彖曰。观乎天文。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恒卦一条。最切于成功化之义。恐不可删。并程传丘说。节而载之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圣人久于其道以下当钞。程说则亦当节录。丘按未必取。

中庸致中和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已见于衍义明道术篇。似当删。而此是学问极功。圣人能事。则正切于成功化之目。与丘说仍存。亦无妨。更商之。

御签曰。然则明道术篇。删之为可。更考厘正。

张载曰。为天地立心。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张某二字。似当称张子。

御签曰。经筵不讳。不可改之。由前签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