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改组政府案

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之政府组织案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为政协决议之一部分。

一,关于国民政府委员者

中国国民党在国民大会未举行之前,为准备实施宪政起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充实国民政府委员会,其修改要点如左:

  1. 国民政府委员名额定位四十人(内有五院院长为当然委员)
  2. 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中国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
  3. 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
  4. 国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及议决之事如左:甲,立法原则;乙,施政方针;丙,军政大计;丁,财政计划及预算;戊,各部会长官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任免,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任用事项;己,主席交议事项;庚,委员三人以上联署提出之建议事项。
  5. 国民政府主席对于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建议,如认为执行有困难时,得提交复议,复议时如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仍主张维持原案,该案应予执行。
  6. 国民政府委员会之一般议案,以出席委员之过半数通过之。国民政府委员会所讨论之议案,其性质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始得议决某一议案,如其内容是否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发生疑义时,有出席委员之过半数解释之。
  7. 国民政府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主席得召集临时会议。

二,关于行政院方面者

  1. 行政院各部会长官均为政务委员,并得设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三人至五人。
  2. 行政院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及部会长官,均可由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

三,其它

  1. 在宪法实施前,国民参政会人数应否增加,职权应否提高,由政府斟酌情形定之。
  2. 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之用人,应本惟才惟贤之义,不得有党派之歧视。

附注:

  1. 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无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由各党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时,由各该党派另提人选。
  2. 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无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如所提人选有为各被选人三分之一所反对者,则主席须重新考虑,另行选任之。
  3. 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重任,其余半数,由其它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其分配另行商定。
  4. 行政院现有部会及拟设之不管部会政务委员总额中,将以七席或八席约请国民党以外人士担任。
  5. 关于国民党以外人士所担任之部会数目,于会后继续磋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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