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字〔1990〕449号
1990年4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

  近年来,不少出版社安排出版了一批专门介绍或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最近,在安排1990年图书出版选题计划时,一些出版社又安排了不少这类选题。这类图书中有一些对于我们了解苏联、东欧各国的政治、经济现状和历史是有帮助的。但是,苏联、东欧国家目前局势变化很大,情况相当复杂。我们对一些问题的公开表态必须十分慎重,同时防止对国内读者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对此类图书的出版必须加强管理。除了执行中央宣传部《关于出版物、影视片等涉及东欧原主要领导人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外,经中宣部同意,作如下规定:

  一、苏联、东欧国家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包括专著、文集、选集、全集)限由人民出版社安排。

  二、介绍和研究有关苏联、东欧国家当前政治、经济、法律和“改革”以及这些国家当前和过去的重要领导人、重大事件的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新闻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

  此类选题地方出版社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经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各有关出版社事先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遇有重大问题,由新闻出版署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涉及苏联、东欧国家上述内容的纪实作品、报告文学,亦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有关出版社在安排出版上述图书时,对书稿内容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要符合党中央就苏联、东欧国家问题公开进行宣传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不宜公开出版发行但又确有参考价值的图书,在按前述规定报批后,可少量印制出版,内部控制发行。

  四、各出版社和主管部门对已出版的此类图书(包括在制品)要作好审读和清理工作。凡内容有明显错误的要停止出版发行;如有参考研究价值的,可改为内容控制发行;内容虽有不妥,但停止发行易引起外界反应的,可售完为止,如无不妥内容的,可以继续出版发行。对上述图书和在制品的处理,均应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实施。

  五、以上图书均不得以代印、代发和协作出版方式出版,应一律交由新华书店发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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