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奸夫因奸谋杀本夫奸妇若仅构成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之相奸罪并未经本夫生前告诉现在刑律补充条例已经废止自应认为欠缺诉追条件谕知驳回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