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行之各省区印花税处招商包销各县印花章程第二条规定凡经商民承办包销之县分定名为某县印花税支处第八条规定支处承办员(中略) 如发现违法漏贴印花等事须会同当地警官送请县署依法讯办不得擅自处罚各等因如果支处承办员违章擅自处罚无论受罚人果否有违法漏贴情事均无受其处罚之义务该承办员之行为自系构成刑律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既经被害人向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告诉该县政府自有侦查传讯之权至于该支处之上级机关长官如请停止传讯有无正当理由则属事实问题不在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