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前北京临时执政赦令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在各省区隶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后自不能援用惟从前检察厅如已依当时法令处分免予执行其处分仍应有效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编辑

  查前北京临时执政赦令,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在各省区隶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后,自不能援用。惟从前检察厅如已依当时法令处分,免予执行,其处分仍应有效。

附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原呈 编辑

  呈为呈请解释事。案据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沈秉谦呈称:

  “窃查14年1月1日前北京临时执政赦令,奉最高法院第19号及第54号解释,因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在各省区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后,即不能援用等因。

  惟查1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审判确定因赦免未予执行之案,现在有人呈请,查照原判执行,究应如何办理,今有两说:

  甲谓:最高法院解称,凡在各省区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后,不能援用前项赦令,系指尚在侦查或审判程序中而言。如在未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之先,而于1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判决确定,依照前项赦令应予免除者,按诸法律不溯既往之旨,自应认赦免为有效,若谓无效,则从前依照赦令免除之案甚多,一经有人呈请,即一一查案继续执行,势将不胜其扰。

  乙谓:临时执政赦令根本上即属违法,此项违法之赦令,既奉最高法院解释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不能援用,则从前依照该违法赦令而予赦免之案,亦难认为有效,自应查案补予执行。

  二说究以何说为是,职处现正有案待决,理合备文呈请鉴核,俯赐转请解释令遵,实为公便”等情。

  据此,事关法律解释,理合据情转呈,仰祈钧席核转解释令遵。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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