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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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 |
解释文 编辑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复桂林高等法院分院电 编辑
刑法之刑,依刑法加减。刑律之刑,依刑律加减,然后再比较其重轻。
附桂林高等法院分院原电 编辑
最高法院徐院长钧鉴。刑法施行条例第3条比较其刑之重轻,是否刑法之刑依刑法加减。刑律之刑亦依刑法加减之后,乃为比较。恳赐解释,前已邮陈,祈即电覆,俾有遵循。桂高分院院长 陈祖信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