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过失毁弃刑罚中无处罚明文不能为犯罪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函 编辑

  查过失毁弃,刑罚中无处罚明文,不能为犯罪。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

  迳启者。案据孝丰县县长楼明远于8月陷日代电称:

  “兹有甲乙因谱涉讼一案,查该谱于印刷将竣间,适有族人丙丁因承继纠葛未决,致谱停顿,当由族议封存乙家,现甲以乙故意毁弃宗谱,告诉前来,检点该谱散失数页,据乙抗辩,谓当时封存,并未点过,缺页应不负责,然是否点交无从证明。惟查刑律第404条毁弃关系他人权利义务之文书罪,按照前大理院统字第804号解释,系专指已经制作完成之文书而言,关于此点,现分两说:

  一谓:是项宗谱既未装订成册,当然视为尚未制作完成之文书,乙之散失数页,如非故意,应仅负民事上赔偿之责,不能论以毁弃之罪。

  一谓:是项宗谱虽未装订成册,然既印刷成页,其散失原因,不论是否出于乙之故意,应以毁弃已经制作完成之文书罪。

  究竟前后两说何者为是,理合电请核示祗遵”等情到院。

  据此,查该代电所称各节,事关法律解释,相应函请贵院迅赐核办示复,以便转行遵照。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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