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3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3月26日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29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35 年 9 月 1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废止19条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隶属卫生部,掌理东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设左列各组:
  一、防疫设施组。
  二、医药实验组。
  三、卫生工程组。
  四、细菌病理组。
  五、昆虫动物组。

第三条

  防疫设施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鼠疫流行病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鼠疫防治之设计考核事项。
  三、关于疫情统计及工作报告事项。
  四、关于鼠疫防治人员之训练事项。
  五、关于交通检疫之设计实施事项。
  六、关于鼠疫管制之其他紧急措施事项。

第四条

  医药实验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鼠疫患者之隔离治疗事项。
  二、关于隔离医院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治疗鼠疫药物之药理研究及临床实验事项。
  四、关于预防鼠疫之生物学及化学药物之研究实验事项。

第五条

  卫生工程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灭鼠灭蚤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防鼠建筑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三、关于防治鼠疫之其他环境卫生改善事项。

第六条

  细菌病理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染疫病人之检验诊断事项。
  二、关于鼠族之细菌检验事项。
  三、关于鼠疫细菌学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检验事项。

第七条

  昆虫动物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蚤类之鉴别及其传播鼠疫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鼠族及其他传播鼠疫动物之调查研究事项。

第八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处长承卫生部部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九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主任技师二人,技师二人至四人,副技师三人至六人,分任技术督导研究事项,技术员三十二人至四十四人,技术佐理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

第十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各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技师或技师兼任,分掌各组事务。

第十一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秘书一人,总务主任一人,事务员八人至十人,办事员四人至六人,办理文书、出纳、及庶务事宜。

第十二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因技术上需要,得聘用技术专员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十三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酌用技术生六人至十人,雇员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一人或二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六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一人或二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设隔离医院检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员训练班,其组织规程由卫生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八条

  东南鼠疫防治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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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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