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珠玉锦绣诏

禁用珠玉锦绣诏
作者:元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6

雕文刻镂,衣纨履丝,习俗相夸,殊途竞爽,伤风败俗,为弊良久。珠玉锦绣,概令禁断。准式三品以上饰以玉,四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者,宜于腰带及御镫酒杯杓依式,自外悉铸为铤。妇人衣服,各随其夫子。其已有锦绣衣服,听染为皂,成段者官为市取。天下更不得采取珠玉,刻镂器玩。造作锦绣珠绳织成帖绦二色绫绮罗作龙凤禽兽等异文字及坚扌间锦文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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