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18号法律

第11/2018号法律
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

2018年8月13日
《第11/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8月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8年8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

编辑

经七月二十二日第7/96/M号法律修改,以及第16/2008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五条
(预告)

一、拟使用公共道路、公众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人士或实体,应在举行前三至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长。

二、[……]

三、[……]

四、[……]

五、[……]

第六条
(不容许拟举行的集会或示威)

一、如因第二条的效力而不容许集会或示威,治安警察局局长须就该事项作出书面通知,并明确指出有关理由。

二、[……]

三、[……]

第八条
(关于地点或时间限制的规定)

一、根据第六条所指的期间及方式,治安警察局局长得按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对发起人施加有关集会或示威的地点及时间的限制。

二、[……]

三、治安警察局得根据上款所指的期间及方式,并根据具适当解释的公共安全理由,要求集会或示威须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及中央人民政府驻澳机构直接运作所在的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具外交地位的使馆或领事代表处保持所订定的最短距离,但不妨碍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

五、应治安警察局为执行上数款的规定而提出的要求,各公共部门及实体,主要包括民政总署、土地工务运输局及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均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尤其是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


第二条 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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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生效前已向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作出预告的集会或示威,继续适用原有法例的规定。

第三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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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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