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8/M号训令

第61/98/M号训令
三月十六日

1998年3月26日
有效期:1998年3月16日至今
《第61/98/M号训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并于1998年3月16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订定澳门公共行政机关和部门使用徽号和标志的原则。

鉴于六月八日第29/92/M号法令确定了澳门卫生司的特定职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标志,方便使用者和公众识别。

基此;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下令:

独一条——许可澳门卫生司使用本训令附件所载标志。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卫生司标志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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