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一)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汪精卫
中华民国28年(1939年)8月15日
1939年8月15日
本作品收录于《汪主席和平建国言论选集

本月九日我在广州发表了一篇演说131之后,接到了许多来信。其中有一个疑问是“先生所说,似乎只注重停战,未注重撤兵。是否撤兵难于实现?如果撤兵难于实现,则和平也难于实现了”。我记得我对于这一个疑问曾经解答过,但既承来信殷殷问及,我愿意再简要的解答几句。

大凡两国交兵,其回复和平的程序,第一步是停战、第二步是和平谈判、第三步是撤兵。撤兵是和平的最后结果,不是和平的先决条件。有些在讲和条约里订明,须某种条件履行完了,然后撤兵的;有些因为某种条件无意履行,而重新进兵的。以撤兵为和平的先决条件,只有陈嘉庚先生才会作此想像。他曾对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用电报提议,“在日本军队未完全退出中国境内以前,不得谈和平”。试问如果日本军队完全退出中国境内,则和平已经实现了,还用得著谈吗?

不办到撤兵,和平不能说得到结果,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知道的。但是今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办到撤兵?”这等于说“如何才能实现和平?”如果说非撤兵不得谈和平,这等于说非和平不得谈和平。这种说法,在文字上是不通,在事实上是不会有。这种说法的用意,不过想以之抵制和平、阻止和平之进行,真所谓不值一驳的。我们还是注重事实以谋和平之实现罢。

如果注重事实以谋和平之实现,则第一步仍然是做到停战。须知道两国交战的时候,往往不免一方是胜、一方是败,因之停战条件往往不免苛酷。其最著的,如欧战时候,协商国对于德国的停战条件,简直是缴械。如今所说“只要中国军队有和平反共的表示,则停战即可做到”,这在日本是不以战胜者自居,这一点应该提出以唤起国人注意的;至于所说“更进一步,将日本军队已经占据的地方、所有治安警备以及行政经济,都从日本军队手里次第交还中国”,这在日本是想以事实证明他所谓对于中国没有领土野心以及尊重中国主权等等,不是空话,这一点尤其应该提出以唤起国人注意的。

我们平心静气来想一想,如果行政当局以及带兵的人表示反共、和平,则在其所辖地方,倒霉的只有共产党,因为他再不能假藉游击名义来鱼肉百姓了。除此之外,都是得到和平益处的。至少至少,不至于使地方为沦陷之续。至于已经沦陷的地方,如果治安警备以及行政经济都次第交还,也就得到了和平的基础。自然,和平的最后结果是撤兵。但是做到这第一步,便可循序而进的做到第二步,以至第三步。

如果蒋介石也赞成和平反共,那么,全国以内没有交战形势存在。由全国停战、而全国和平谈判、而全国撤兵,自然容易得多。可是蒋介石既然无望,则先由部份做起,以次及于全国,实为今日救国的唯一方法。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4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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