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三(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二(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三(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四(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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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秘书处之组织

壹.秘书处之行政组织

  秘书处之行政机构,应使其能在工­作上有最大可能之效率.

  因此,大会决议:

  一.秘书长应立即设置机构,俾能切实有效履行其宪章所定之行政及一般责任并能充份执行其各项职务及事务以应联合国各机关之需要.

  二.秘书处之主要单位应为:

   (甲)安全理事会事务司

   (乙)经济事务司

   (丙)社会事务司

   (丁)托管制度及非自治领土之情报司

   (戊)公共情报司

   (己)法律司

   (庚)会议及总务司

   (辛)行政及财务司

  三.授权秘书长委任各助理秘书长及所需之其他职员,并规定其各该职务及责任.各助理秘书长应负责并监督各司或科之责任.秘书长应采必要步骤使经济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必要之调整,并使各该司舆经济暨社会理事会间维持适当之行政上关系.

  四.于其初期,各司及各科应大体上符合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第二十二至四十段所载各点;但秘书长对此初期机构得视其重要,予以变更改动,俾秘书处各单位之责任及职务得为最有效率之分配.

弍.情报(消息之供给)

  按联合国欲逹其目的,并非以其宗旨及工作充分使世界人民明了不可.

  筹备委员会大会提呈之技术谘询委员会之建议案,对于联合国情报政策及工作筹计完善.

  因此,大会

  五.核定情报事宜技术谘询委员会之建议案(附件一)并以之转送秘书长供其参考与考虑.

叁.征聘及升迁

  根据宪章第一零一条第三项规定,应设立适宜之征聘方法,俾办事人员能达有效率,才干,忠诚之最高标准,而征聘时应尽可能,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性.

  因此,大会

  六.秘书长于与各专门机关首长商讨后,设置一国际文官委员会向秘书长谘议聘雇办事人员之方法,庑使秘书处及各专门机关之征聘人员标准得有一致性.

  七.在还择办事人员时,秘书长应大体上遵照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第五十至五十七段所载各项建议.

  八.秘书处办事人员之年龄,应自开始时即有均衡性,俾能维持正常之更替与升迁.

  九.依据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段之规定,男女办事人员均得就其工作及能力表现而在联合国组织内升迁.

肆.办事人员之权利及义务

  宪章目的实现之程度,将大部分视秘书处事务之执打而决定;而秘书处欲执行事务有所成功,非得联合国全体会员国之信任不可.

  因此,大会

  十.通过规定办事人员基本权利及义务之临时办事人员条例(附件二),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四节之临时办事人员服务细则连同加拿大代表团所提交文件(文件A/C.5/10)一倂转秘书长供其考虑.

  十一.授权秘书长指派一小型谘询委员会,于可能范围内包括办事人员之代表,起草行政审询处之法规,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提出.

伍.纳税问题

  大会特别注意及本组织之行政及预算辩法,同意于行政及预算委员会所作之结论,认为除建议对本组织所付办事人员之薪金津贴免除国税外,别无企达会员国间之公道及办事人员收入平等之办法.

  因此,大会决议:

  十二.在各会员国采必要步骤免除联合国预算内所付薪金津贴之国税前,授权秘书长退还办事人员因收受本组织薪金与工资所缴之国税.

  十三.一会员国之国民,因收受本组织之薪金津贴须缴国税时,秘书长应与该关系会员国商议办法以保证会员国间公道原则之尽早实现.

  十四.将行政及预算委员会以及专家谘询团体关于办事人员捐款计画之纪录及文件,移送秘书长供其参考;并请秘书长对此作成建议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提出.

陆.叙级,薪给及津贴

  秘书处之聘雇特遇,应能吸引世界各处之合格候补人选.

  因此,大会决议:

  十五.助理秘书长应得净年薪美元一万三千五百圆,连同自美金七千员至一万一千五百圆之津贴,其数额由秘书长裁定之.

  十六.最高级之局长(注)应得净年薪美金一万一千连同自美金三千圆至六千圆之津贴,其数额由秘书长裁定之.

  (注)最高级一语意谓叙级职位内高级之人,并特别指为助理秘书长之代理人或主管主要职司之局长,例如人事局局长,预算局局长,稽核局局长等等.

  十七.助理秘书长及最高级局长之津贴,系包括各该职位之一切公费(包括交际费),房屋,子女津贴及其教育补助费.但应受偿还之受任时,转任及离职时旅费,每日补助费及迁移费用以及因公出差,返家例假旅费,不在此限.

  十八.在不违反大会所表决之预算规定下,除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及局长诸职位外,秘书长在与其应行指派之专家谘询团体商讨后,有权依照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第四十二至四十五及七十一各段所列一般原则,制成各级职位叙级定薪之临时方案.秘书长在永久叙级方案设立前,亦有权依下列第十九决议案,以短期契约聘雇职员.

  十九.在不违反大会所表决之预算规定下,秘书长与第十八决议案所述之专家谘询团体商讨后,应设法:

   (甲)促成秘书处所需之各职司叙级方案,以各职司之责任,职务及权限为根据;

   (乙)将各职司类别区分,而于其内分等叙级;

   (丙)批定各等及各级之相当薪给,以大会所定之薪给标准为准则;

   (丁)将秘书处内各职指定其属于何级,以该职之责任,职务及权限为根据.

  秘书长有权聘雇临时办事人员,必要时以永久叙级方案外之特种短期合同聘雇之.

  二十.核定若干职位等级薪给时,应注意关及在秘书处服务之特别因素,其尤应注意者,为比较各会员国政府机关类同职务待遇之差异;在秘书处升迁至最高职位,较在其他政府机关升迁机会为少;联合国会所所在地之生活指数,此点或因最初数年居住问题不无困难;大部分职员因须离国远处而生额外之开支,其数目则因其所扶养人之多寡及其他因素而异.

  二十一.大会在原则上核准下列所述津贴补助费表,该表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甲)本组织之合格办事人员,于本薪外,按表给予子女津贴.

   (乙)合格之办事人员,愿将其子女送往当其受任时认为其家所在地之国内受教育时,按表准给其子女教育补助费,但以该国非其受指定为永久服务之国为限.

  二十二.秘书长应有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提呈子女津贴及教育补助金之表格,专家谘询团体为各该问题所制文件(文件A/C.5/19/Rev. 1)应交秘书长供其考虑.

  二十三.鉴于办事人员在本组织临时会所之安置问题,兹授权秘书长制订安置津贴表,按该方案所定条件准给各该津贴费.

柒.任期及终止聘雇

  大会决议:

  二十四.在不违反第十八决议案所建议之给予秘书长广泛职权在永久叙级方案制定前,以短期合同聘雇办事人员外,并除依适当办法随时任命临时职员外.各办事人员于试署期间合格后,应予以合理保障,卑使以秘书处为前途晋阶.

  二十五.业经试署合格之办事人员,应给予不定期之聘雇合同,每满五年,对其工乍根据其直属长官之报告,予以考核.

  二十六.助理秘书长,局长及其他由秘书长决定之主要高级职员则不受上项规定之限制;其约内任期不得超过五年,但其期满,得予续聘.

  二十七.秘书长得根据办事人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于因事务之需要而须取消某职或裁员,或因该员工作不满意时,终止任何聘约.

捌.退休与偿金

  大会决议:

  二十八.秘书长立即设置办事人员节约储金,对专家谘询团体设置办事人员退休方案及关连问题(文件A/C.5/20)第一部各建议加以考虑.

  二十九.秘书长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应对于节约储金之实施情形提出报告,并将其认为方案中应加修改之处提出建议.

  三十.秘书长应于大会第一会第二会议时提出关于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永久办事人员退休方案提呈提议案,并对专家谘訽团体各建议及行政及预算委员会在对各该问题作一般讨论时引起各点及其他相关意见,加以注意.

  三十一.于制订永久办事人员退休方案时,秘书长应考虑设立职员遗孀孤儿福利制度规定之适宜性,或另立方案或规定于职员死亡时,给予总括之恤金.

  三十二.第一届大会任命之秘书长应规定其退休时领受常年退休津贴.该津贴为其净得年薪(不连津贴在内)之半数;但以秘书长按筹备委员会报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第十八段所载为联合国服务满任为条件.

  三十三.(甲)秘书长应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时对伤亡偿恤永久方案向大会提出建议.

  (乙)在永久方案通过前,秘书长有权对因执行公务遭意外受伤之办事人员给予偿金或对因而致死者,以恤金付与其名下遗产中.

  (丙)在永久方案通过前,秘书长有权对因本组织公务直接影响致疾不能继续工作之办事人员给予偿金,因此情形而致死亡者,以恤金付与其名下遗产中.

玖.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之转送

  大会决议:

  三十四.将筹备委员会报告书第八章第二节转送与秘书长供其遵循.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会.

附件一
情报事宜技术顾问委员会关于情报司之政策任务及组织之建议

  联合国欲达其所以组成之目的非使世界人民明了其宗旨及工作不可,因此,本委员会作下列之建议:

  一.应设置情报司,由助理秘书长主持之:

  二.情报司之工作,其组织及指导,应在使联合国之工作及宗旨为世界人民所充份明了.为此,该司应协助并与业已成立之政府性或非政府性之宣传机关合作以联合国消息供应外界.情报司不应从事“宣传”而应自动从事于积极之消息供应工作以补充业已成之各情报机关所不能完成上述目的之缺憾.

  三.联合国应有摡括性之政策,使报界及其他情报机关能充分直接知悉本组织之工作及官方文件.联合国各机关之议事规则之适用,应以此点为着眼.

  四.于联合国各主要机关之概括权限范围内,情报政策之形成及实施责任,由秘书长与其属下之助理秘书长,主管情报司者,担任之.

  五.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与专门机关商订协定时,应请该玾事会对于各该情报事务之调整及采用共通之情报政策予以研讨.并对于毎一协定,应谘询秘书长.

  六.为使世界各处充份明了联合国起见.情报司应研讨于最早可能时期内在各处设分所.

  七.情报司之任务,似宜分成下列种:报章,出版,无线电,电影及展览,公共连络及参考.

  八.该司应于联合国会址及由其分办事处供应日报,周报及不定期刊物所需之一切服务,俾报界对于联合国之工作,得有充分之消息.

  九.该司应依据第二建议所载之要旨,印行关于联合国目的及工作之小册.

  十.该司应积极协助并鼓励运用无线电广播以传播联合国之消息.为达此目的,该司首应与各会员国之无线电广播组织切实合作,联合国并应具备其自有之无线电广播台一处或数处,备有特定波长,以作与会员国及其分办事处通讯及广播联合国节目之用.该电台亦得与各国家广播系统之愿与国际合作者连络,成为广播中心.联合国广播工作之范围,应舆各该国家广播机关商洽后定之.

  十一.情报司除应协助新闻电影社及报界摄影社外,复应鼓励并于必要时参加,制成及非营业性发行关于联合国工作之纪实电影,电影短片,标贴及图画展览。

  十二.该司及其分事务所应积极协助及鼓励各国国家情报服务机关,教育机关以及各种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之有意为联合国播送消息者,为达此目的,该司应设置参考处供给讲员或其演讲资料.并使其出版物,纪实影片,电影短片,标贴以及其他图画展览材料,供应各该机关及组织之需.

  十三.该司及其分事务所应有设备以分析世界各处对于联合国工作之舆论趋向,以及对于确切认识联合国工作之程度.

  十四.应考虑设置谘询委员会,于联合国会址作定期之集议,以讨论关于联合国之情报政策及方案以之提交秘书长,谘询委员会以专家组成之.其聘任应依据代表地域性,个人资格,经验,并能代表会员国之各种情报机构,而关于宣扬联合国之宗旨及工作上,能传达该会员国一般民众之所需及所欲者于秘书长.

  十五.为使该谘询委员会能有充份之代表性并能收获各会员国情报机关之最大拥护起见,秘书长宜与各会员国政府洽商于设置该谘询委员会后,与各会员国之领导报界,无线电电影及其他机构之代表人员通讯.

  十六.假如谘询委员会能予设置,则嗣后或宜研讨设置类似之国家或地域谘询委员会,使与情报司之分办事处连绛工作.

附件二
临时办事人员条例草案

一.秘书处之职任及义务

第一条

  秘书长及本组织各办事人员为国际官员,其责任为纯粹国际性而非国家性.其接受任命时均宜誓祗以联合国利益为依归而行使其职务及约束其行为.于执行其职务时,各该办事人员均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各办事人员遵从秘书长之命令,而其执行职务时向秘书长负责.

第二条

  各办事人员就仕时,应以书面作如下之宣誓或声明:

   “本人谨宣誓(声明)以忠信,谨慎及良知为本组织办事人员而执行各职务,而祗以联合国利益为依归行使职务及约束行为,并于履行职任时决不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

第三条

  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均于大会公开会议时以口头宣誓或声明.其他办事人员则于秘书长或其代表前公开为之.

第四条

  依据宪章第一零五条规定所赋予联合国职员之外交特权及豁免,系以本组织利益为依归而赋予者,此种特权并不予各该享有此种特权之职员以借口而履行其私人义务或不遵守法律及警章.秘书处各职员运用各该特权及豁免时应向秘书长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应为之弃权.

第五条

  各职员执行公务事项时,应以绝对谨慎为之,除于执行其公务或经秘书长之准许,各办事人员不得将其因公务地位而知之任何未经公布之消息,传达任何人.

第六条

  办事人员应避免任何行为之妨及其为国际公务员之地位,尤以公开言论及行动为最要.彼等固不必放弃其对于本国之情感或政治及宗教之信念,惟必须永久警觉因其国际身份而当有所缄默.

第七条

  任何职员于其受聘期内不得接受或担任秘书长认为与其为联合国执行公务不合之职位或职业.

第八条

  任何职员欲为政治性质之任何公务之候选人时,应向秘书处提出辞职.

第九条

  任何职员在受任期内,不得接受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之任何当局之荣誉,勋章,奖状,礼物或奖金.惟因战役之奖勋不在此例.

二.聘任试署及升迁

第十条

  男女应有平等机会被聘担任秘书处之何职位.

第十一条

  如事实可能秘书处之职位任命,应根据竞试为选择.

第十二条

  在秘书处得永久任命之人员,按秘书长之规定经过试署期间.

第十三条

  对于职员职务直接或间接有关项目,秘书长应供给受训之便利,此项训练尤以当实施于试署人员之早年教育机会不充份及语言方面欠佳者.

第十四条

  除为维持办事人员之地域普及性起见及不妨及招纳新才之情况下,凡有出缺,应以已在联合国服务之人员升补或如有对等待遇之辨法时则以与联合国有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之办事人员调补,较自外征聘补缺为宜.

第十五条

  秘书长应设一机构,庶职员等能藉以参与讨论任命及升迁有关之问题.

三.俸给

第十六条

  在永久叙级方案未通过前,助理秘书长及局长以外职员之薪给由秘书长予以决定.其薪给以自联合国所在地之粗工,打字员等最高薪资数迄大会通过之局长俸给数为范围.

四.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诸职员之所有时间听秘书长支配.秘书长应设定通常一周工作时间.

五.假期

第十八条

  办事人员应得在秘书长规定细则之下,享有疾病假,生育假,特别准假,当地经常年假,及囘籍假.

六.惩戒处置

第十九条

  职员中之行为或工作不能满意时,秘书长得执行惩戒处置.彼可辞退其常亏职守服务不力之办事人员.其有重大之行为不检之事实之人员,秘书长得撤免之.

七.终止聘雇

第二十条

  办事人员通常之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在特殊情形下,秘书长认与联合国事业有利时,得展延退休年龄至六十五岁.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得因事务上之需要,裁减职位,或裁员,或以某工作不满意时,使聘雇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秘书长依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聘雇时,必须至少于三月前通知该员,并给予相当于其九个月期间薪金最高数之偿金.此项通知及偿金规定对于试署者,持有短期聘约及被撤职者不适用之.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应设立行政机构,供惩戒处分及终聘雇案之问讯与申诉.此项机应有办事人员参加.

八.旅费及津贴

第二十四条

  在秘书长规定之条件下,办事人员因联合国公务经核准途程中旅费及旅中津贴应由联合国支付之.

第二十五条

  在秘书长规定之条件下,联合国当付给搬家费用,旅费及旅中津贴舆办事人员.在以下适当情形下,并及其妻与受扶养之子女.

   甲.受任在秘书长服务及调赴其他任所时;

   乙.适当休假期内,往返其初任命时认为其家之所在地;

   丙.终止聘雇时.

九.办事人员节约储金

第二十六条

  在永久办事人员退休方案设立之前,应在办事人员薪金内扣除若干数目,以之向节约储金缴纳,联合国将为职员向该储金另缴纳储金之一部分.

十.特别偿金

第二十七条

  办事人员因为联合国执行公务时遭受意外致伤,或因服务之直接影响致疾,不能继续工作者,应得合理之偿金.因此项情况而致死者,应由秘书长决定将合理之恤金付与其遣孀或其受扶养人.

十一.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上各条款,可由大会与以增补或修正,但以不损害办事人员之既得权益为限.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应将办事人员服务细则及条例之修正条款,逐年向大会提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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