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1月1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月11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月18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月18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48 号令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中华民国 61 年 1 月 1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 月 18 日公布1.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4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1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1)台统(一)义字第 2377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2, 14, 15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9051号令修正公布自 12、14、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9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加强发展科学及技术研究,设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科学及技术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与推动事项。
  二、关于科学教育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科学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之支援事项。
  四、关于科学及技术发展基金之保管与运用事项。
  五、关于各类科学及技术研究发展申请补助案件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各机关学校科学及技术研究发展工作之辅导、协调与考核事项。
  七、关于国内外各类科学及技术资料之搜集与交换事项。
  八、关于科学仪器设计、制造之策划与辅导事项。
  九、关于国际科学合作及国际性科学会议之策划与推动事项。
  十、关于科学及技术研究发展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六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或二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本会置委员八人至十二人,均由行政院遴聘之,任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六条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一人或二人、组长六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室主任一人、副组长六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六人至十二人、专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七人至十四人、办事员九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九人至十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本会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学、地质、气象、农业、医务、事务管理、会计、统计、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会为发展科学技术业务,并审核辅导研究计画,经呈奉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一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聘用顾问。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会主任委员提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后聘用之,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均为无给职,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处务规程,由本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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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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