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7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7月18日
1981年7月31日
公布于民国70年7月31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18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31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5, 7至9条
增订第3之1, 3之2, 9之1条
中华民国 83 年 2 月 7 日公布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0693 号令修正公布第 5 及 7、8、9 条;并增订第 3-1、3-2 及 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17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503号令

第一条

  行政院为统筹规划国家文化建设,发扬中华文化,提高国民精神生活,特设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化建设基本方针及重要措施之研拟事项。
  二、文化建设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文化建设方案与有关施政计画之审议及其执行之协调、联系、考评事项。
  四、文化建设人才培育、奖掖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
  六、文化资产保存、文化传播与发扬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
  七、重要文化活动与对敌文化作战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八、文化建设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九、其他有关文化建设及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三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第六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有关部、会、局及机关首长。
  二、学者专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项第二款人员之聘期为二年,连聘得连任。

第七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一人或二人,处长三人,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三人,专门委员四人至八人,编纂二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一人,视察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六人至十人,编审三人至五人,专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或研究委员五人至十一人。

第十一条

  第五条及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行政、新闻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公共关系、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会行政、议事、编辑、图书管理、博物管理、技艺、人事行政、法制、会计、统计、事务管理、文书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文化界人士为委员。
  前项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会主任委员提经本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聘请之,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均为无给职。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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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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