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8月)

行政院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4月) 行政院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8月10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12年8月10日
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10139430号令

  1.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001050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30 条;除第 7 条第 10 款、第 17 条、第 21 条第 4 款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10124056号令发布第 7 条第 10 款、第 17 条及第 21 条第 4 款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10129615号令修正发布第 28、30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10139430号令修正发布第 28、30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院长和副院长)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3 条 (政务委员)

政务委员负责政策与法案之审查、主持专案工作、联系协调并统合各部会意见及办理院长项。

第 4 条(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秘书长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第 5 条(发言人)

发言人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

第 6 条(顾问、参事)

顾问、参事办理院长交办事项。

第 7 条(各处、会、办公室)

本院设下列处、会、办公室:

一、综合业务处,分五科办事。

二、内政卫福劳动处,分四科办事。

三、外交国防法务处,分三科办事。

四、交通环境资源处,分四科办事。

五、财政主计金融处,分二科办事。

六、经济能源农业处,分三科办事。

七、教育科学文化处,分三科办事。

八、消费者保护处,分四科办事。

九、性别平等处,分四科办事。

十、发言人办公室,分六科办事。

十一、国土安全办公室,分二科办事。

十二、灾害防救办公室,分五科办事。

十三、法规会,分八科办事。

十四、公共关系处,分四科办事。

十五、秘书处,分六科办事。

十六、人事处,分二科办事。

十七、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八、会计处,分二科办事。

十九、资讯处,分二科办事。

第 8 条(综合业务处)

综合业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施政报告之汇编。

二、立法院施政质询院长备询、专案质询之研拟、推动及执行。

三、监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监察案件资讯管理系统之规划及执行。

四、宪政、选政与选务、公民投票、政党、政治献金、游说法制与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五、国家发展政策、国家发展计画、政府资讯、档案、行政与法制革新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六、人事行政、本院所属机关组织结构功能、机关员额、公务员训练进修与给与福利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七、文书管理、事务管理、本院与各机关权责划分规定之研拟及解释。

八、本院会议议程编拟、议事程序与纪录整理之研拟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综合业务事项。

第 9 条(内政卫福劳动处)

内政卫福劳动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户政、役政、警政、入出国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务。

二、地政、国土管理、建筑研究、宗教礼制、合作事业及人民团体。

三、健康促进、卫生医疗服务、全民健康保险、疫病防治、食品药物管理及中医药发展。

四、福利服务、国民年金、社会救助、社会照顾及社区发展。

五、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工保险、劳工福祉、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及劳动力发展运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经济产业、公共建设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关内政、卫生福利、劳动及原住民族事项。

第 10 条(外交国防法务处)

外交国防法务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外交事务、条约协定、国际组织、涉外新闻与经贸及领事事务。

二、华侨联系、侨情研判、侨民文教、侨营事业及侨团辅导。

三、国防战略、军队发展、武器筹获、科技工业、国防设施、后勤动员、军法制度及资源规划。

四、法律事务、贿选查察、行政执行、检察行政、犯罪矫正、司法保护、廉政兴革及通讯监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荣民安养及事业机构管理。

六、大陆政策、两岸人民往来、两岸经贸事务与教育文化、香港澳门及蒙藏交流。

七、特种勤务、情报通讯、密码管制及机密保防。

八、其他有关外交、侨务、国防、法务、退除役官兵辅导及大陆事项。

第 11 条(交通环境资源处)

交通环境资源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交通建设及运输营运。

二、营建及公共工程。

三、环境保护。

四、水利、地质及矿业。

五、国土保育、国家公园、森林保育及气象。

六、海岸巡防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关交通及建设、环境资源、海洋事项。

第 12 条(财政主计金融处)

财政主计金融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关务、赋税、国库、国有财产、政府采购、车辆购置及公益彩券发行。

二、政府会计、公务预算、决算、统计及普查。

三、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之管理。

四、货币、外汇政策、利率及资本移动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机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及国际财政金融。

六、其他有关财政、主计及金融事项。

第 13 条(经济能源农业处)

经济能源农业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经济及产业发展。

二、产业园区与加工出口区开发及管理。

三、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及国际经济与技术合作。

四、商业及中小企业辅导发展。

五、智慧财产权、标准检验及公平交易。

六、能源发展与安全管制及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辅导管理。

七、农渔牧业发展及农业资源管理。

八、农业金融、国际农业合作及农渔民福利。

九、其他有关经济、能源及农业事项。

第 14 条(教育科学文化处)

教育科学文化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各级学校教育、终身教育、体育与运动及国际教育交流合作。

二、国家科技发展、学术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资产保存与艺术、影视及文创产业发展。

四、通讯传播之监理及发展。

五、客家语言文化、产业辅导及传播媒体发展。

六、历代古文物与艺术品之征集、研究及阐扬。

七、其他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事项。

第 15 条(消费者保护处)

消费者保护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消费者保护政策、计画、方案与措施之研究、研拟、协调及检讨。

二、消费者保护法与相关子法之订修及解释。

三、定型化契约范本与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订修之协调。

四、消费者保护业务执行之监督、协调及考核。

五、消费者保护官行使职权之指挥。

六、商品或服务之调查、检验与发表及重大消费争议事件之协调处理。

七、消费者保护教育推行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八、消费者保护团体之扶植、奖励补助及评定。

九、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事项。

第 16 条(性别平等处)

性别平等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性别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计画、工作报告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宣导、研究发展及督导。

二、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性别平等权益促进。

(二)性别平等权利保障。

(三)性别平等推广发展。

(四)性别主流化。

(五)其他有关性别平等及性别主流化事项。

三、推动与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施行法、国家报告之编纂。

四、本院性别平等会业务运作、追踪决议、部会性别平等专案小组及性别联络人综合规划、协调。

第 17 条(发言人办公室)发言人办公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与施政措施之国内、国际新闻联系、发布、传播之规划及督导。

二、本院整体文宣与重要政策传播作业之规划及推动。

三、本院对所属机关(构)新闻联系与发布、宣扬国情影音文宣资料制作与运用、与国际频道合制纪录片及发言机制之统合、协调、督导。

四、国内舆情之搜集研析、协调、处理,与国际舆情因应之协调及督导。

五、院长公务活动之新闻联系、发布与影音(像)记录、编辑、建档及运用。

六、国际媒体晋访院长之规划及执行。

七、院长言论、简传与本院重要文稿之汇编、英译及出版发行。

八、中华民国中、英文年鉴之编撰及出版发行。

九、其他有关新闻传播事项。

第 18 条(国土安全办公室)

国土安全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反恐基本方针、政策、业务计画及工作计画。

二、反恐相关法规。

三、配合国家安全系统职掌之反恐事项。

四、本院与所属机关(构)反恐演习及训练。

五、反恐资讯之蒐整研析及相关预防整备。

六、各部会反恐预警、通报机制及应变计画之执行。

七、反恐应变机制之启动及相关应变机制之协调联系。

八、反恐国际交流及合作。

九、国土安全政策会报。

十、其他有关反恐业务事项。

第 19 条(灾害防救办公室)

灾害防救办公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灾害防救政策与措施之研拟、重大灾害防救任务及措施之推动。

二、中央灾害防救会报及中央灾害防救委员会决议事项之督导。

三、灾害防救基本方针及灾害防救基本计画之研拟。

四、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及地区灾害防救计画之初审。

五、灾害防救相关法规订修之建议。

六、灾害预警、监测及通报系统之协助督导。

七、灾害整备、教育、训练及宣导之协助督导。

八、紧急应变体系之规划。

九、灾后调查及复原之协助督导。

十、其他有关灾害防救之业务督导事项。

第 20 条(法规会)

法规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法规之研议、审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规疑义之研议及阐释。

三、法制作业之协调及策进。

四、诉愿案件之审议。

五、诉愿业务之督导。

六、其他有关法制及诉愿事项。

第 21 条(公共关系处)

公共关系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项议案之推动。

二、立法院、监察院议事资讯之搜集及委员联系服务。

三、院长、副院长访视行程、访宾晋访与晋见之规划、联系及接待。

四、民众陈情、院长电子信箱及民意电话案件之处理。

五、院区开放参观之规划安排。

六、其他有关本院公共关系事项。

第 22 条(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稽催及档案之管理。

二、工程、财物、劳务采购之管理。

三、出纳、财产、办公厅舍、工友及图书之管理。

四、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 23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院人事事项。

第 24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院政风事项。

第 25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26 条(资讯处)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院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院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本院资讯管理及发展事项。

第 27 条(性别平等会、科技会报和消费者保护会)本院为应业务需要,设下列任务编组:

一、性别平等会:幕僚作业由性别平等处办理。

二、科技会报:幕僚作业由科技会报办公室办理。

三、消费者保护会:幕僚作业由消费者保护处办理。

第 28 条 (科技会报办公室、资通安全办公室和地区联合服务中心)

本院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科技会报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资源分配、重大计画审议与管考及筹办重大科技策略会议,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至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资通安全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资通安全政策、通报应变、重大计画推动与管考及办理相关会议,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中部、南部、东部、云嘉南区联合服务中心:整合本院所属机关(构)当地现有资源,以单一窗口提供各该地区民众便捷服务,分置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一人或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29 条(分层授权)

本院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30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除第七条第十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第二十八条,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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