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产试验所组织法

农业部畜产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畜产试验研究业务,特设畜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畜产资源遗传多样性研究、国家种原库多功能应用、国际性畜禽品种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试验研究。
  二、畜禽营养代谢、饲料资源开发、调制、品质检验及饲料添加物产制之试验研究。
  三、饲料作物开发与选育、生产技术与调制利用、饲料作物生产与资源循环再利用及生态平衡之试验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长效益、饲养管理与动物福利之增进、污染防治及产业创新经营管理之试验研究。
  五、畜禽产品开发、加工技术、理化特性、机能性物质及微生物利用之试验研究。
  六、畜禽相关技术之推广辅导、资讯应用、农民教育训练、研发成果与创新育成管理及国际交流合作。
  七、所属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畜产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