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宪法法庭裁判 Header

宪法法庭{{{案年}}}年宪判字第{{{案号}}}号判决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
[[Author:{{{主笔大法官}}}|{{{主笔大法官}}}大法官]]主笔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月}}}月{{{日}}}日于台湾

[[Category:中华民国111年{{{月}}}月]][[Category:2022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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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适用于中华民国宪法法庭的裁定或判决。

用法 编辑

本模板的完整参数如下: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 案字 =
| 案號 =
| 類型 =
| 年 =
| 月 =
| 日 =
| 案名 =
| 原分案號 =
| 主筆大法官 =
| 主筆大法官2 =
| 主筆大法官3 =
| 前案年 =
| 前案字 =
| 前案號 =
| 前案類型 =
| 次案年 =
| 次案字 =
| 次案號 =
| 次案類型 =
}}

用法说明如下:

案件基本资讯 编辑

宪法法庭在2022年2月25日做出“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则本案应填写如下资讯:

| 案年 = 111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2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1
| 月 = 2
| 日 = 25

其中,類型栏位预设为“判决”,案字栏位预设为“宪判”,所以,如果是宪判字判决,可以不用填写这两个栏位,系统会自动带入。除此之外,上述栏位都必填。

此外,案件会有原分案号,以及宪法法庭书记厅命名的每个案件的名字,此两项均为选填(但推荐填写)。以本案为例,名字是【强制道歉案(二)】,原分案号是会台字第12668号(如果有并案,则仅填写主案)。

| 案名 = 強制道歉案(二)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2668號

主笔大法官 编辑

主笔大法官仅需填写姓名。如果有多位主笔大法官,请分别填入编号2、3栏位,否则这两个栏位可以留空或删除。目前最多支持填写3位主笔大法官。以本案来说:

| 主筆大法官 = 黃昭元

以112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判决主文第一项及第六项部分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笔。判决主文第二项至第四项部分由许大法官宗力主笔。判决主文第五项部分由吕大法官太郎主笔。)来说:

| 主筆大法官 = 蔡宗珍
| 主筆大法官2 = 許宗力
| 主筆大法官3 = 呂太郎

编号相邻案件 编辑

| 前案年 =
| 前案字 =
| 前案號 =
| 前案類型 =
| 次案年 =
| 次案字 =
| 次案號 =
| 次案類型 =

这里,除了“前/次案号”以外,其他栏位若留空,系统会自动带入与本案相同的资料。若“前/次案号”留空,则系统完全不会显示。

范例 编辑

判决 编辑

以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为例:

111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
又名:强制道歉案(二)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
黄昭元大法官主笔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2月25日于台湾
111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
原分案号:会台字第12668号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1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2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1
| 月 = 2
| 日 = 25
| 案名 = 強制道歉案(二)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2668號
| 主筆大法官 = 黃昭元
| 前案號 =1
| 次案號 =3
}}

裁定 编辑

待编写

未来,本模板将会支援民国年与西元年的自动转换,目前请手动填写

模板数据 编辑

宪法法庭裁定/判决使用的标题模板

模板参数[编辑模板数据]

此模板首选参数换行的代码块格式。

参数描述类型状态
本案的年度案年

这起案件被编为哪一年度的案件?例如,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则为“111”。

示例值
111
数字必需
案字

例如,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则为“宪判”。

默认值
宪判
示例值
宪判
单行文本推荐
案号案號

例如,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则为“2”。

示例值
2
数字必需
裁判类型類型

填“裁定”或“判决”

默认值
判决
示例值
判决
单行文本推荐
案名案名

宪法法庭书记厅赋予该判决的名称,仅判决需要填写

示例值
强制公开道歉案(二)
单行文本推荐
宣示/公告年

宣示或公告裁判的年份,请填写民国纪年

示例值
111
数字必需
宣示/公告月

6月则填“6”,不需补零

示例值
6
数字必需
宣示/公告日

无描述

示例值
25
数字必需
主笔大法官姓名主筆大法官

1.仅判决需要填写。2.仅填写姓名

示例值
许宗力
单行文本推荐
主笔大法官(2)姓名主筆大法官2

如果同一份判决多于1位大法官主笔,才需要填写

示例值
黄昭元
单行文本可选
主笔大法官(3)姓名主筆大法官3

如果同一份判决多于1位大法官主笔,才需要填写

示例值
林俊益
单行文本可选
原分案号原分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年前案年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字前案字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号前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前案类型前案類型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年次案年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字次案字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号次案號

无描述

未知可选
次案类型次案類型

无描述

未知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