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其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1. 美国政府机构公开释出该作品的版权到公有领域,而不考虑国界。
  2. 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美国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包括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香港、澳门《第43/99/M号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3. 该作品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国大陆属于公有领域。
  4. 该作品的版权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已经过期。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1]

本模板不适用于单个美国州政府、属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级政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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