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財會〔2017〕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2月21日
有效期:2017年2月21日至今

一、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一)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表1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表1: 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類別 內容 折舊年限(年)
房屋及構築物 業務及管理用房 鋼結構 不低於50
鋼筋混凝土結構 不低於50
磚混結構 不低於30
磚木結構 不低於30
簡易房 不低於8
房屋附屬設施 不低於8
構築物 不低於8
通用設備 計算機設備 不低於6
辦公設備 不低於6
車輛 不低於8
圖書檔案設備 不低於5
機械設備 不低於10
電氣設備 不低於5
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 不低於10
通信設備 不低於5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不低於5
儀器儀表 不低於5
電子和通信測量設備 不低於5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於5
專用設備 探礦、採礦、選礦和造塊設備 10-15
石油天然氣開採專用設備 10-15
石油和化學工業專用設備 10-15
煉焦和金屬冶煉軋制設備 10-15
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20-30
非金屬礦物製品工業專用設備 10-20
核工業專用設備 20-30
航空航天工業專用設備 20-30
工程機械 10-15
農業和林業機械 10-15
木材採集和加工設備 10-15
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10-15
飲料加工設備 10-15
煙草加工設備 10-15
糧油作物和飼料加工設備 10-15
紡織設備 10-15
縫紉、服飾、製革和毛皮加工設備 10-15
造紙和印刷機械 10-20
化學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 5-10
醫療設備 5-10
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5-10
安全生產設備 10-20
郵政專用設備 10-15
環境污染防治設備 10-20
公安專用設備 3-10
水工機械 10-20
殯葬設備及用品 5-10
鐵路運輸設備 10-20
水上交通運輸設備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設備 10-20
專用儀器儀表 5-10
文藝設備 5-15
體育設備 5-15
娛樂設備 5-15
家具、用具及裝具 家具 不低於15
用具、裝具 不低於5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中表1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並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政府會計主體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關於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時點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實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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