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新疆石河子事件的指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石河子的指示
1967年1月31日

新疆自治區黨委、人委、新疆軍區、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並自治區革命奪權總指揮部:

(一)立即勸阻人民內部的一切武裝衝突。凡是有群眾的場面,我武裝部隊絕對不準開槍。如有群眾奪取部隊武器,首先應該勸阻;不聽,也應向天放槍以示警告。對武裝反革命分子和過境竄入的武裝反革命分子,也要力求逮捕,只有敵人首先開槍時,才能自衛還擊。

(二)新疆軍區和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的武裝值班部隊,擔負着保衛祖國邊疆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繁重任務。新疆軍區領導機關及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的武裝、機要部門和武裝部隊,任何人、任何群眾組織均不准衝擊,不准奪權。

(三)石河子地區的武裝衝突問題,待中央派人調查處理。目前在石河子、烏魯木齊等地區已經發生的亂抓人、打人的行為,應該立即停止和勸阻,已經抓了的群眾,必須立即釋放。

中共中央

國 務 院

中共中央軍委

一九六七年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