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保健局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

保健局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第74號),衛生部內設保健局。

現將職責配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主要職責 編輯

(一)履行中央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並定期向中央匯報保健工作;

(二)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

(三)負責黨和國家召開的全國性重大會議和活動的醫療衛生組織工作;

(四)負責幹部醫療保健和老年保健醫學的調查研究,擬定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任務;

(五)負責指導重點保健對象住地及大型會議、暑期任務的衛生防疫工作;

(六)負責管理中央保健公費醫療經費和中央保健事業經費;

(七)負責來訪的外國元首、高級官員及保密外賓的醫療安排;

(八)負責京內司局級以上及相應待遇的高級知識分子等幹部的醫療管理工作;

(九)負責京外廳局級以上主要領導幹部來京的醫療安排;

(十)負責京內外中央保健對象重大病情會診和醫療搶救工作的組織安排。了解國內主要城市和重點療養區的醫療條件,掌握國內主要城市的醫療會主金專家隊伍的情況;

(十一)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內設機構 編輯

根據上述職責,保健局內設兩處一室,即辦公室、保健處、醫療處。

(一)辦公室 編輯

1.局辦公室同時擔負中央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行政事務性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以中央保健辦和保健局名義進行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協調和溝通各處室之間,上、下級之間的工作關係; 協調全局的行政工作、學習及各種活動的安排;

3.草擬全局的有關文件、規章制度、王作規劃、總結報告及核稿等。綜合擬定幹部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任務;

4.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參加的重要會議、暑期北戴灑、重點保健對象住宅環境的衛生防疫工作負有協調、指導、支持的責任;

5.負責擬定保健局到外地調查了解承擔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醫院及療養院的急救條件和醫、技力量的計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聯繫組織醫療保健專家到國外考察有關疾病防治經驗及相關的先進醫學知識。了解國內老年保健的科技動態,聯繫並安排保健人員參加的有關學術活動;

7.負責與中央國家機關有關單位的聯繫,掏通信息;

8.負責接待安排各省幹部保健部門來京的行政性事務工作;

9.負責全局公文的起草製作、公文運轉、收發傳閱、機要傳送、立卷歸檔; 印章使用保管、安全防火、保密教育、計劃生育、工會、紅會等一切行政事務性工作;

10.管理財會工作,做好年度預算,協助局領導對中央保健公費醫療經費和中央保健事業經費及非貿易外匯的合理使用;

11.負責全局辦公用品領取、分配以及貴重儀器物品登記使用管理;

12.負責車輛的保管調配使用;

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保健處 編輯

1.負責處理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重大病情會診和醫療搶救工作的組織安排; 負責日常的醫療保健安排和醫療保健管理工作;

2.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醫療保健性的工作,協調並參加24小時值班工作;

3.負責黨和國家召開的大型會議、黨和國家領導人參加的重大活動及暑期北戴柯醫療保健的組織蜘調工作;

4.負責外國元首、政府首腦、保密外賓的醫療安排及派專家出國執行醫療任務的組織工作;

5.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安排和辦理醫療關係;

6.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正省級以上幹部來京看病的醫療安排;

7.負責向保健對象及身邊人員宣傳衛生健康和防疫知識;

8.負責中央保健公費醫療經費支出的審核和部分保健事業經費及特殊醫療經費開支的申報工作;

9.負責建立中央保健會診專家信息庫,掌握京內外專家的政治、業務情況;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醫療處 編輯

1.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的副部級、司局級幹部及相應待遇的高級知識分子的醫療管理工作;

2.擬定對上述級別範圍內幹部有關的醫療管理制度;

3.負責上述範圍內的外地幹部來京的醫療安排:組織專家到外地,參加副省級及事受副省級醫療待遇的幹部會慘、搶救等事宜;

4.負責北京地區幹部門診、病房床位等有關統計工作及宏觀規劃; 掌握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事受醫療照顧對象的變動情況;

5.負責有關大型會議醫療保健的組織安排工作;

6.掌握國內有關療養院的醫療情況,並組織幹部療養院管理工作經驗交流會; 協助安排幹部的療養事宜;

7.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中聯部等有關部門接待的政府高級代表團的外賓醫療組織安排與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北京地區承擔幹部醫療任務醫院的醫療管理及經驗交流工作;

9.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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