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少宣傳個人」的幾個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少宣傳個人」的幾個問題的指示
中發〔1980〕59號
1980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三中全會決定要「多歌頌工農兵群眾,多歌頌黨和老一輩革命家,少宣傳個人」。隨後在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二條就此作了一些正式規定。實踐證明,這個方針是正確的,三中全會以來執行這個方針總的說來是有成績的。但是也還有一些問題。主要是對老一輩革命家的歌頌仍有一些過於突出個人,不夠實事求是;紀念文章多了一些;一部分紀念文集重複積壓;特別是許多紀念方法嚴重地流於形式,有的甚至為了收集個人文物,成立專門小組,跑遍全國。這些不適當的紀念方法不但造成鋪張浪費,脫離群眾,而且本身就帶有個人創造歷史的色彩,不利於在黨內外進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和掃除封建主義遺毒。為此,中央決定:

(一)從現在起,除非中央有專門決定,一律不得新建關於老一代革命家個人的紀念堂、紀念館、紀念亭、紀念碑等建築。正在建設的和雖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應儘可能改建為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福利設施。毛周劉朱等少數領導人和一些革命先烈的紀念設施,以及革命歷史的紀念設施,應當有,應當管理好,但是必須嚴格控制,防止多建濫建。各地已設者均應向中央報告,以便作出統一規定,並一律不許任意增設。其中很少歷史價值特別脫離群眾的,如一時不能改建,寧可先行封閉。各地如有有歷史意義而適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應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級的博物館紀念館,以利長期保存。至於現尚在世的中央領導同志的故鄉、母校和曾經活動的場所,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紀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銷,並須將撤銷情況向中央報告。

(二)關於老一輩革命家和其他革命英雄的鬥爭史,以及革命戰爭、革命運動、革命工作的歷史,寫成不事誇張的回憶錄發表或保存,對於教育後代和研究歷史,都是必要的。但出版個人傳記或個人文集,則應比較慎重。今後這類傳記和文集,有全國影響的應經中央宣傳部核准,屬於地方範圍的應經省一級宣傳部核准,不要隨便編輯出版,或為此隨便成立各種組織,未經中央或省核准而成立的組織應當撤銷。對於重要人物或重要歷史問題的宣傳,報刊或出版社應注意遵照中央有關指示。

(三)報紙上要多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多宣傳社會主義優越性和工、農、兵、知識分子為四個現代化奮鬥的成就,多宣傳黨的政策方針決議,少宣傳領導人個人的沒有重要意義的活動和講話。

(四)毛主席像、語錄和詩詞在公共場所過去掛得太多,這是政治上不莊重的表現,有礙國際觀瞻,今後要逐步減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領導人像和題詞也按同樣原則處理。毛主席像章要儘量收回利用,以免浪費大量金屬材料。

(五)過去幾年為許多受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昭雪平反,追悼會開得較多較隆重,現在這種情況已基本結束,不應再消耗過多的人力物力和分散群眾建設「四化」的注意力。因此,除特殊情況中央另作規定者外,一般高級幹部喪事應力求簡化和節約。例如,向遺體告別的儀式一般可取消;追悼會規模要縮小,送花圈和出席追悼會的負責人要減少;悼詞要縮短和避免溢美之詞;逝世後可即發表簡短消息,追悼會新聞要減少和縮短。

中共中央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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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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