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報紙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報紙問題的通知
中發〔67〕9號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7年1月3日

  最近,有些省市的報紙,停刊鬧革命,這是可以的。但是,有的報紙停刊以後,對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光明日報的航空版也停止代印,這就不對了。因為人民日報、解放軍報是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的機關報,光明日報也是中央批准發行的報紙,如果不能正常發行,必然會使黨中央的精神不能及時同廣大群眾見面,對全國文化大革命和各個方面的工作都是不利的。希望你們遇到這種情況,對紅衛兵,工廠工人和機關幹部很好地進行思想工作,說服他們在任何情況下保證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光明日報的正常印刷和發行。

  (已停印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光明日報的代印廠,接到這個通知後,請把它印出來張貼在廠內)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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