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文藝團體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文藝團體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規定
中發〔67〕53號
(供討論和試行用)
1967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一)文藝團體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必須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進行,必須堅決貫徹以毛主席為代表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徹底批判以反對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為目標的資產階級反動路線。

(二)文藝界的鬥爭重點,是打擊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即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必須徹底揭發和清算彭、陸、羅、楊反革命集團的罪惡,肅清以周揚、夏衍為首的反革命修正主義文藝路線的毒害,批判資產階級反動學閥,反動「權威」。在鬥爭中,要注意把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毛澤東思想的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同擁護黨、擁護社會主義、擁護毛主席,但說過一些錯話、做過一些錯事或寫過一些不好作品的人,嚴格區別開來。注意把資產階級的反動學閥,反動「權威」,同具有一般資產階級文藝思想的人,嚴格區別開來。

(三)根據目前鬥爭的新形勢,文藝團體工作人員,一律停止外出串聯。到外地串聯人員儘快回到本單位,集中力量徹底鬧革命。一面進行本單位的斗、批、改,一面創作和排演現代的革命化的為工農兵服務的文藝作品和戲曲等。文藝工作人員應該有組織有計劃地下鄉、下廠,同工農相結合,改造自己的世界觀。

(四)認真整頓和清理文藝工作隊伍,把混入文藝團體中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革命組織名義招搖撞騙者,必須堅決揭露。

(五)要節約鬧革命,愛護國家資材。破壞國家資材者,按照情節輕重,給以必要的處分。

(六)自負盈虧的文藝團體,如果他們今後演出有困難,現在基本生活費又沒有來源的,可以由當地政府另外安排生活出路,主要是到農村落戶或者分配到工廠或新建的企業中去勞動。

以上規定的前五條,適用於部隊的文藝團體。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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