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中宣部關於全國中小學開展「五反」運動的請示報告

中共中央批轉中宣部關於全國中小學開展「五反」運動的請示報告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3年11月19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各黨組,總政治部:

  現將中央宣傳部《關於全國中小學開展「五反」運動的請示報告》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中 央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至縣團級)


中央宣傳部關於全國中小學開展「五反」運動的請示報告

中央:

  今年三月,中央關於「五反」運動的指示中曾經規定:「這次運動,目前,只在縣(團)級以上黨政軍民機關、國營和合作社營企業、事業單位、物資管理部門、文教部門(不包括縣以下中小學)中進行。」據此,對於中小學「五反」運動究竟如何開展問題,不少地方黨委宣傳文教部門要求明確解釋。經我們與有關方面研究,認為,當時由於全國中小學數量大、分布廣,學校領導力量的強弱又很不平衡,加以各地黨委正忙於領導城市黨政機關、財經系統的「五反」運動和農村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任務十分繁重,一時難以抽出力量來領導中小學的「五反」運動,因而,上述的規定是很必要的。但半年多以來,各地情況已有所不同。為了保證「五反」運動能夠在學校範圍內穩步地開展,使廣大的幹部、教師、職工受到一次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教育,提高共產主義思想覺悟,對今後中小學「五反」運動的部署和要求方面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大、中城市和專區直轄市的中學以及縣城的完全中學,一般都要按照中央關於「五反」運動的指示開展「五反」運動。凡是有條件的地區,今年下半年可以進行試點,在取得成熟經驗以後,再分期分批地進行。各省、市、自治區應該對這些中學的「五反」運動,進行統一領導和全面安排,並須報經中央局批准。

  二、小學和縣城的初中以及農村的中學,一般不開展「五反」運動,可以考慮利用假期,採取集中輪訓的方式,對教職員進行一次以國內外的階級鬥爭為主要內容的自我教育。這種自我教育必須在省市委或者地委的直接領導下進行試點,然後分期分批地逐步完成。各省、市、自治區應該將試點經驗總結和運動開展的部署計劃,報經中央局批准。

  三、中小學教職員在進行自我教育時,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1)進行自我教育的內容和方法,應該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結合當地中小學的實際情況,訂出具體方案。

  (2)集中輪訓的時間,每批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天。

  (3)中小學的黨員領導幹部,應該提前進行集中輪訓,檢查官僚主義、分散主義、鋪張浪費和多吃多占方面的問題,卸下包袱,提高思想覺悟,改進領導作風,然後和教職員一起參加自我教育。黨員幹部進行檢查時,必須實事求是,有什麼錯誤缺點即檢討什麼,有多少即檢討多少。

  (4)教師在自我教育中主要是接受正面教育,在認真學習有關報告和文件、逐步提高階級覺悟的基礎上,根據自覺自愿的原則,可以適當進行自我檢查,但是不要搞人人過關。除聽報告以外,不開大會,只開小組會,發言不作記錄,要堅持和風細雨和「三不」,並且不搞重點批判,不作組織處理。

  凡年老多病或者懷孕的教師,可以不參加自我教育。

  (5)自我教育中如果發現屬於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性質的問題,另作專案處理。如果發現反、壞分子,不在自我教育中解決。也不要把檢查教育方針的執行情況和檢查教學質量作為自我教育的內容。

  四、各地區中小學「五反」運動告一結束之後,應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宣傳(文教)部門寫出總結報告,報各中央局和中央宣傳部。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中央宣傳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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