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
中發〔66〕277號
作者:中共中央
1966年5月23日

(一)停止彭真同志、陸定一同志、羅瑞卿同志的中央書記處書記的職務,停止楊尚昆同志的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的職務,以後提請中央全會追認和決定。

(二)撤銷彭真同志的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和市長的職務;撤銷陸定一同志的中央宣傳部部長的職務。

(三)調陶鑄同志擔任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併兼任中央宣傳部部長;調葉劍英同志擔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併兼任中央軍委秘書長。他們的中央書記處書記的職務,以後提請中央全會追認和決定。

(四)李雪峰同志兼任北京市委第一書記。

(五)上述決定,地方通知到縣委以上,軍隊通知到團級以上。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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