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中發〔1978〕55號
1978年9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

中央同意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呈報的《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現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實黨的政策,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部分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不要僅僅從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出發,要統籌安排,細緻地做好工作,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所長,為社會主義服務。

對於過去錯劃了的人,要做好改正工作。有反必肅,有錯必糾,這是我黨的一貫方針。已經發現劃錯了的,儘管事隔多年,也應予以改正。改正的標準,就是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標準」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希各級黨委認真負責,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中共中央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

登奎、烏蘭夫同志並報

華主席、黨中央:

經中央批准,由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召開的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會議,於六月十四日至二十二日在山東煙臺召開。會議擬訂了《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會議結束後,五部又共同作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稿子報上,請審批。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統戰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
1978年8月25日

在抓綱治國初見成效的大好形勢下,華主席、黨中央高舉毛主席偉大旗幟,繼承毛主席遺志,貫徹黨的十一大路線,作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英明決定。這對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安定團結,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有着重要的意義。

一九五七年,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親自發動和領導的反右派鬥爭,是一場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偉大的社會主義革命。毛主席曾經指出,不打勝這一仗,社會主義是建不成的。反右派鬥爭的偉大勝利,鞏固了無產階級專政,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黨對右派分子採取了教育改造的政策。一九五九年,毛主席指示分期分批摘掉改好了的右派分子帽子。從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四年,先後五批摘掉了大部分右派分子的帽子。

一九七五年,在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犯的同時,毛主席、周總理指示摘掉章乃器的右派分子帽子,產生了很好的影響。當時考慮到右派分子經過長期的教育改造,絕大多數有了轉變,表現較好,準備全部摘掉他們的右派帽子。由於「四人幫」反黨集團的干擾和破壞,毛主席的這個無產階級政策,當時未能實現。

為了堅決貫徹執行毛主席、黨中央關於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認真貫徹落實中發[1978]11號文件,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關於安置問題

必須認真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實黨的政策。搞革命、搞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總是人多一點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安置工作不僅僅是為了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

1、原保留公職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適當工作,有專長的發揮其專長;不能工作的作退職、退休處理。

安置工作後的工資問題。原取消了工資級別,只發生活費的,根據現在分配的工作評定工資級別;原受降級、降薪處分的,工資級別一般不動。工資級別降得過低的,可以適當調整。

需作退職、退休處理的,工齡應連續計算。退職、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按劃右派受處分後的級別或後來重新評定的工資級別確定。工資過低維持生活有困難的,計算標準可以適當提高。退職、退休金由所在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所在縣、市負責解決。

2、開除公職的,也要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給予安置。有專長、工作需要的,有關部門可以重新錄用。其他的人,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就業。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來源的,從社會救濟中解決,使其能維持當地一般居民或社員的生活水平。在農村無依靠而在城市有親屬贍養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戶。

原已離職、退職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條規定辦理。

3、在勞教單位的,除本人願意留場安置者外,調離勞教單位,按上述各項原則,由所在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排。留場就業的人員,列為國家職工,給予職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學校的學生,沒有分配工作的,根據專長和需要安排適當工作,評定工資級別。

5、原是軍隊幹部的,不再返回軍隊,按上述原則,由所在地方負責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編制名額和勞動指標,儘量由省、市、自治區負責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從嚴掌握,核實後報國家計委解決。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統籌安排,由所在縣以上的組織、人事、勞動、民政等部門負責辦理。

若干政策問題

1、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後,不再叫他們「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在提職、提級、調資、獎勵、授予職稱等問題上,與其他職工一樣對待,不要歧視他們。 2、對家屬於女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過去因右派問題受牽連處理不當的,應該按照黨的政策,妥善處理。今後在入團、入黨、參軍、升學、招工等問題上都不應受到影響,

3、原是共產黨員開除黨籍的,一律不得恢復黨籍。經過考驗,確實具備入黨條件的人,可以重新入黨。

4、對於工人、農民中已戴了右派分子或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要按照一九五七年九月中央關於在工人、農民中不劃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指示,予以改正。中等學校學生、解放軍戰士、民警、營業員、民辦教師和其他類似人員,戴了右派分子或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也照此辦理。需要安置的,應適當安置。

5、原屬起義、投誠人員,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歷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應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時摘掉其歷史反革命帽子,仍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

6、對過去已有結論不以歷史反革命論處或只有一般歷史問題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歷史反革命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時摘掉其歷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問題而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按上述原則處理。

歷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派帽子的,這次只摘掉右派帽子。

7、對於有新罪行並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滿以後也不再作為右派對待。

8、因公傷殘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生活補助、救濟或勞保待遇。

原保留公職已經死亡的人,對其家屬子女按國家規定給予撫恤。

9、被查抄的財物,要退還本人或其家屬。查無下落的,要講明情況,酌情處理。

10、對過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實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規定辦理。

關於改正問題

按照一九七八年中央十一號文件精神和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的通知》,對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別平反,對確實劃錯了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一九五七年毛主席批准的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明確規定了應劃和不應劃右派分子的標準。當時有些地區和部門未能完全按照文件規定辦理,錯劃了一些人。現在我們處理這個問題,仍應以一九五七年中央的規定為依據。凡符合劃右派標準而定為右派的人,是摘掉他們的右派帽子問題,不是改正的問題。凡不應劃右派而被錯劃了的,應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這樣做,對恢復和發揚黨的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有重要的意義。

對要求改正的申訴,由申訴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級以上黨委受理,轉交原劃右孤單位處理。原單位應認真調查研究,作出結論。原單位已撤銷,由申訴人現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級以上黨委負責處理。改正結論,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審批。受理和審批單位,對申訴案件,都要認真負責,抓緊辦理。

經批准予以改正的人,恢復政治名譽,由改正的單位負責分配適當的工作,恢復原來的工資待遇,但不補發工資。生活有困難的,給以必要的補助。

原是共產黨員,沒有發現新的重大問題的人,應予恢復黨籍。原是共青團員的,應予撤銷開除團籍處分。

加強黨委領導,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進行妥善安置,實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密切協作,互相配合,主動承擔任務,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處理來信來訪。要認真解決問題,不要互相推諉,不要把矛盾上交,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幹部和群眾深刻認識反右派鬥爭的偉大意義和黨對改造右派分子的方針政策,正確理解華主席、黨中央決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重要意義,正確對待摘掉右派帽子的人。

對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和搞錯了予以改正的人都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改造思想,在各自崗位上,為社會主義事業作出貢獻。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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