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七年/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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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保健合作協定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保健合作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訪問芬蘭共和國代表團名單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57年第08號公報)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