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多米尼加共和國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多米尼加共和國協議
1993年10月15日於紐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為促進相互的經貿關係及在旅遊等領域的交流,達成協議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各方將在對方國家建立常駐商務處。

雙方商務處將由一名代表、兩名副代表組成,以開展工作。雙方按照駐在國有關法律,雇用當地行政管理和勤務人員。

雙方將通過相應途徑為對方商務處履行職務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協議於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紐約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墨西哥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黃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代表為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一級總領事尼迪亞·尼古拉斯·德貝魯什女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黃士康
(簽字)

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
代表
尼迪亞·尼古拉斯·德貝魯什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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